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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企业生产管理制度_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篇】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的“企业生产管理制度_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二节公司领导安全职责第三条总经理安全职责1、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2/42规和指令。3、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4、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问题。5、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作为公司日常重点工作来抓,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6、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拿出处理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第四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核实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组织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对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部门报告。6、定期召开安全、防火委员会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3/42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7、抓好安全教育与安全考核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的培训和技术考核。第五条其他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安全职责1、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2、定期检查所分管的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3、负责处理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4、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内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5、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第三节中层领导安全职责第六条车间(部室)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4/42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4、不定期组织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负责一级、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七条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协助本部室主任全面负责全厂的安全工作。2、负责安全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3、负责全厂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督查工作。4、参与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并协助科室主任完成事故隐患通知的下达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5、负责全厂动火、动土作业票据的审批工作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指导工作。6、协助部室领导做好对消防队的管理工作。5/42第八条调度员安全职责1、全面协调、组织生产事宜。2、协助部室主任组织、协调在生产中所出现的有关事宜。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篇】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6/42挂端长度不大于1m。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7/42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在塔上行走。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8/42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9/42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10/42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11/42行。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本文标题:企业生产管理制度_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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