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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介绍----国际税务部分万海芳主要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外税额抵免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新所得税法国际税务部分新变化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国际税务国内立法上有几个引人注目的新变化。1、新税法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扩大了我国的税收征管范围,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划为居民企业。扩大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对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强化了源泉扣缴,赋于税务机关追缴权和指定扣缴权。2、强化了反避税,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受控外国公司法、资本弱化条例增加税务机关打击避税的手段,通过加收利息直接打击企业零成本的避税行为。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权。扩大企业提供关联资料范围。3、优化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增加间接抵免,对我国的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国外子公司、子子公司分得的境外股息、红利,所对应的的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容●非居民企业概念●缴纳所得税范围●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税率●优惠●税收协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新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旧法: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新法: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两个概念。“实际管理机构”和“机构、场所”。“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1、要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2、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还要能够全面;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问题:我国一企业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了一家子公司A公司,根据新法规定,A公司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很有可能不是非居民企业了,要按居民企业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主要分为两类:一、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二、委托营业代理人。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将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3、代理的具体行为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范围按照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非营业利润)。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得收入,又有境外所得收入,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第二种情况: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营业利润)。适用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得收入,又有境外所得收入,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什么是实际联系?是指该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或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的财产所取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4、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5、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7、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8、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一、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有两种计算方法1、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2、按客观标准或规定比例核定(核定征税的方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二、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则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收入全额条例第103条明确收入全额包括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对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继续保留)1、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5%。2、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根据新税法第四条规定,法定税率为20%。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内法与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两国政府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境内非居民(缔约国对方)的有关所得进行征税权划分的规定。双方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它是对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所得税法)的限定。协定一般优惠于国内法。1、有的所得在税法上规定是要征税的,但我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协定是不予征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内法与税收协定2、按国内税法新所得税法规定征税,但我国与某些国家协定执行有条件的低税率征税。3、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居民身份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旧税法:对未扣缴或无法扣缴的情况未做规定——新所得法:1、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由纳税人自行缴纳;2、纳税人未能自行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该纳税人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扣缴方式1、法定扣缴(法37条/条例103-106)对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2、指定扣缴(法38条/条例106)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源泉扣缴-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3、特定扣缴(法39条/条例107-108)适用未进行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二、扣缴方法1、法定扣缴情况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2、指定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源泉扣缴,(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3、特定扣缴(1)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多处取得收入时,比如说购买了我国的不良资产,这个不良资产是由多个企业的资产打包构成的,分布在全国各地,当转让时,纳税人应在何处缴纳?根据条例第107条规定,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地点进行申报缴纳。(2)当纳税人还未依法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条例第10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境外F公司2008年1月向我省境内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取得收入500万元(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下),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向F公司支付该项专有技术使用费时,应先扣缴非居民所得税(预提所得税)50万元,但是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扣缴所得税而是直接汇钱给了F公司。后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知道了.税务机关怎么办?通过A公司找到F公司要求F公司缴纳该笔税款。得到的回答是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征得到这笔税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等信息渠道了解到F公司还向我国B公司提供了一笔技术使用费,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B公司还有款项未付清,于是税务机关向F公司下发追缴通知书,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公司,然后就在B公司要付给境外F公司的款项中扣缴了此笔税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三、扣缴义务人有什么法律义务和权利?1、义务:税收征管法的规定(1)扣缴登记(2)扣缴申报(3)解缴税款(4)设置账簿、接受检查、报告义务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2、权利(对扣缴义务人的保护激励机制):(1)通过统一代码制、税款预缴制和电子申报方式降低扣缴成本。(2)给与扣缴义务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征管法30.3)(3)将扣缴义务人的权力义务明确化、规范化。(4)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指导、培训,提高扣缴意识和办税能力。(5)建立良好纳税评价制度,与社会信誉、其他优惠措施挂钩。境外税额抵免境外税额抵免概念新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境外税额抵免——旧税法:仅限于直接抵免,无间接抵免。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作为费用扣除。——新法:增加对境外股息给予间接抵免。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税额抵免。境外税额抵免抵免方式1、直接抵免2、间接抵免境外税额抵免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抵免方法: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实际上是用在国外已交的所得税去扣减该企业应交的所得税。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指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20%以上股份。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程序操作程序1、确定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境外税额抵免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
本文标题:aac09-19[税务规划]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介绍----国际税务部分(PPT 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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