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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宫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字【2008】)6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文件精神,根据邢台市《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邢政[2007]3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起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到“十一五”期末逐步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2-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为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拟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场住房租赁情况核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1、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4、其他资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提前向市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3-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四)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对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逐个家庭建立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住房保-4-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前五年没有转让过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1、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5-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四、完善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我市已于2007年10月底按照邢台市的要求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二)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6-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政府审核后,报邢台市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逐步在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五)实行考核办法。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宫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五、加快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一)大力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要积极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情况,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脏乱差现象发生,为已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管理规范的生活环境。-7-对符合治理条件的旧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通过督促和协调,完成治理任务,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得到改观。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危旧住房,进行彻底拆迁改造。要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划,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一)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连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8-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的全程监管,大力查处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及集资建房中违法违规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中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七、完善配套政策(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善和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善和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二)加快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9-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南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宫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南宫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南宫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八、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按照邢台市文件要求将南宫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南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市房产管理局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代理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编制并认真
本文标题:南宫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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