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四节其他应付款及工资的核算含义:负债性质的往来常见核算内容列举管理要求其他应付款常见核算内容列举应付的租金保证金(押金)代办费(书费)代扣代交款(税、费等)《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简介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在两个《制度》中增设三个负债类科目《办法》指出,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办法》规定了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办法》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新增三项内容的含义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出台的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新增三个科目的名称《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下增设如下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核算向职工发放的除“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上述三个科目,应分别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账务处理(1)单位计算出应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支出类科目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具体账务处理(2)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这里所指的中央和省级单位,是指在京、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央和省级单位,以及市直单位。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津贴补贴项目,应列入“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部分地方自行出台的提租补贴应列入“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该《办法》不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依据只包括工资(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不包括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尚未进行工资套改的单位,“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填列工资改革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办法》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第四节_其他应付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756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