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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2014年4月扬中12新政简析1汇缴事项2凭证管理3核定征收4查账征收53新政简析1完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研究完善学校、医院等非营利机构优惠政策和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重组、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金融资产交易、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等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制度。4研究完善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研究修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精简的原则,研究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范申报项目,完善填表说明。5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08201278总、分支机构共同参与汇缴分摊比例三因素相关调整表述营业收入(经营收入)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口径资产总额(含无形资产)数据来源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上年度)资产总额(上年度12月31日)9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总机构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0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构管辖权查验核对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税务检查配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11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和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2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的后续处理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缴应提供资料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部分项目)②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③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④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13分支机构申报表选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141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1617外省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原预缴鉴定基础上,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缴鉴定。总机构在我省,在省内外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对省内分支机构增加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鉴定。对总机构在我省且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的,在进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鉴定时,应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分支机构类型原政策口径现政策口径总机构(省外)预缴,不汇缴预缴,汇缴总机构(省内)有省外分支机构不预缴,不汇缴预缴,汇缴总机构(省内)无省外分支机构不预缴,不汇缴不预缴,不汇缴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1819纳税人属性设立时间企业所得税鉴定总机构征管机关总机构登记地总机构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机构类型征收品目鉴定来源核定时间起---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视同本地企业处理国税----无需处理地税省外-二级分支机构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结合设立日期认定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3年1月1日2013年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2014年1月1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4年1月1日2014年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2015年1月1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5年1月1日20纳税人属性设立时间企业所得税鉴定总机构征管机关总机构登记地总机构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机构类型征收品目鉴定来源核定时间起地税省内无省外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处理有省外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2014年1月1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3年1月1日2013年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2014年1月1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4年1月1日2014年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自行申报2015年1月1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自行申报(汇缴)2015年1月1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处理21《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22《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3《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24《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25《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53号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6异地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回本地抵扣问题违反税法的规定错征、多征的税款,由错征、多征税款的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库给企业。维简费支出《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728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9]240号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29安全生产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30会计处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31会计处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32税法要求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已按有关规定提取且在税前扣除的有余额继续用于抵扣支出已资本化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33《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353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37可税前扣除预提项目专项资金准备金预提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38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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