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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庞军经济师注册税务师电话:13981856868邮箱:108064682@qq.com政策依据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1号)政策依据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1、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2号)4、川地税发[2012]18号-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与55号文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并部分重新分类了备案项目,其他变化不大(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审批向备案的转变,至少在三个方面体现变化1、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审批是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强力干预的体现,减少行政审批这种强制型行政管理方式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采用更多服务型、非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应是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2、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3、无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的转变: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相同点:均为备案而非审批,征纳双方责任划分相同,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后果相同两类备案究竟有何区别?“事先”、“事后”的“事”指享受优惠,最重要的区别是享受优惠与备案先后顺序不同对两类备案区别的几点认识:1、“享受优惠”须按年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纳税,享受优惠最终在汇算清缴时体现,预缴时还不能称作“享受优惠”,公告中表述为“预缴时就能享受优惠待遇的”;2、优惠项目归类并非一成不变,视管理效果而确定;3、重点把握备案时间区别,以年度申报为分界线。(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1、不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①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②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④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核算要求: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参照: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国税函[2009]3号)3、纳税申报义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备案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5、备案件数规则: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6、责任原则: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7、兜底性规定:公告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的,暂按事先备案类管理,报送资料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料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内部证据和资料。(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1、什么时候申请备案?2、向谁申请?3、怎么申请?4、报送什么资料?5、以何为凭?事先备案五大要素1、时间: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2、机关: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但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转报有权备案机关。3、申请表: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4、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附件2)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规定的相关资料5、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受理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备案。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备案环节:有权备案机关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转报后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事后报送资料五大要素1、时间: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税务机关:管理和受理机关均为主管税务机关3、申请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4、资料要求: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5、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纳税人。新旧政策变化1、扩充了优惠项目;2、修改了体例;3、简化了涉税文书;4、细化了备案优惠项目分类表;5、变更了备案流程。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背景西部大开发西部大开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一项政策,目的是“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三)申请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1、优惠政策有效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设在西部地区按照中国法律,企业登记注册地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执行。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2012年以前)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以后)。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5、“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四)申请流程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经企业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a.《审核确认表》;b.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c.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d.财务报表;e.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f.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本文标题:XXXX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产损失--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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