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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2019/9/2712014年2月引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自2014年1月1日拉开帷幕,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缴”的特殊征管制度所要求的,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时机;也是纳税人每年必经的盘点和总结,梳理全年发生的业务及预缴情况,根据政策,查漏补缺,做好各项调整,以降低、减少、消除涉税风险。引言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税收风险了!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因此,纳税人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做好预缴(一般据实)和汇缴(纳税调整),尤其是汇缴,依法纳税,享受优惠,既不少缴,也不多缴!2019/9/273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范围:两个凡是:凡是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地税局主管的;凡是2013年从事生产经营的三个无论:无论是否处在减免税期间;无论是否盈亏;无论是否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尤其要注意:一是分支机构;(三层,跨省及省内跨区)二是非营利组织。汇算清缴期间汇算清缴期:税法54条规定:年度终了起5个月内。4+1的申报制度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青岛地税网上申报地址:大厅申报:主要是补充申报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一步:练好内功1、汇算清缴前,纳税人应收集研究各项税收政策,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关注税务机关关于汇算清缴的要求,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结合以往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等政策要点,深入研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的口径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在所有所得税政策中,最复杂、最特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税收政策包括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些事项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格外注意。如果遇到税收政策难题,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2、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这些事项主要是各类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申报事项及其他税前扣除的审核或备案事项。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如企业分配利润,要按照《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2011年5号)的要求,准备《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申请书;《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以证明分配的属于税后利润,以便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3、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及时在汇缴期内补正(34号公告)。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梳理新设及撤销的分支机构,以及需要参与汇缴的分支机构,计算应分配税款,填制分配表。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二步:筑牢防火墙目前,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交鉴证报告,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取得《涉税鉴证报告》,以降低涉税风险。无需提供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规模较小企业:工业:收入200万,资产50万;商业:收入100万;其他企业:收入50万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三步:填好报表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项目。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结合2008年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原汇总纳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都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同参与应补退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原政策规定的年度汇算清缴只由总机构负责、分支机构不参与汇缴的做法。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二是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计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数统一确定为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配比例不再以上下半年做区分,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三是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政策,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的查补税款,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入库;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按总机构50%、被查的分支机构50%入库。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四是更加细化、规范了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五、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六、分支机构汇缴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并同时附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前扣除的几个原则1、真实客观原则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部分扣除凭证企业的各项经济交易必须真实发生,不得弄虚作假,虚构交易。真实交易应当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合法的原始凭证。真实的交易与扣除的凭据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形成了交易流和凭据流。真实的交易是扣除的前提,合法的凭据是扣除的依据。以真实交易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第三部分扣除凭证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部分扣除凭证3、权责发生制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部分扣除凭证4、相关性原则扣除项目的性质和根源与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企业的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职业判断。强调支出与收入的关系是双向的,即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第三部分扣除凭证5、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例:工资合理性的判断:不同岗位指导价最近工资标准2014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调整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元、13.5元、12元。第三部分扣除凭证6、确定性原则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必须确定的7、配比性原则扣除的金额与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会差异处理2012年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折旧摊销第三部分扣除凭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第三部分扣除凭证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所得,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一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二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三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四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武警票据也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五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60%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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