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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XXXX注会《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6)
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具体内容: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4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100+60+40)×25%=50(万元)(2)A、B两国的抵免限额①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50×60/(100+60+40)=15(万元)在A国缴纳所得税12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按实际已纳税额12万元抵免。②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50×40/(100+60+40)=10(万元)在B国缴纳所得税12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按抵免限额10万元抵免。超过抵免限额部分2万元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3)汇总时在我国应纳所得税=50-12-10=28(万元)知识点: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内容:(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例题】某居民企业,2014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15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核算正确。假定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答案】180÷(1-10%)×10%×25%=5(万元)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内容: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例题】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4年取得境内A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B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35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2014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答案】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0%+[50-(35-20)]×10%=13.5(万元)知识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具体内容: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4、利润率(要记)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从事管理服务: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例题】某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从事管理服务,按经费支出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知2014年经费总支出为5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40%,营业税率5%,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答案】应纳税所得额=55÷(1-40%-5%)×40%=40万元;应纳税额=40×25%=10万元。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6、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的处理具体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第八节源泉扣缴知识点:扣缴义务人、扣缴方法具体内容: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九节征收管理知识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具体内容:一、纳税地点•居民纳税人1、原则上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2、登记注册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计缴•非居民企业1、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所在地2、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3、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取得无实际联系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外币计算的,应折算为人民币计缴税款【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说法正确的有()A.居民纳税人登记注册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C.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D.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选项C应为5个月;选项D应为15日内。知识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内容:基本原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例题·计算题】某公司总机构设在北京,总机构在北京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还分别在A、B两省设有从事经营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所得税额合计为1000万元。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相关财务情况(单位:万元)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北京分支机构2000020015000A省分支机构4000050015000B省分支机构2000030020000合计金额80000100050000北京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2014年的分摊比例=0.35×(20000/80000)+0.35×(200/1000)+0.3×(15000/50000)=24.75%北京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2014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50%×24.75%=123.75万A省分支机构2014年的分摊比例=0.35×(40000/80000)+0.35×(500/1000)+0.3×(15000/50000)=44%A省分支机构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50%×44%=220万B省分支机构2014年的分摊比例=0.35×(20000/800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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