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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公安督察工作计划(4篇)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分享的“公安督察工作计划(4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安督察工作计划【第一篇】创新警务督察机制推动整体工作落实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近年来,xx县公安局以“建一流警队,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总目标,紧扣发展脉搏,紧扣平安主题,积极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思路,以警务督察工作为总抓手、源动力,促进和保障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截止20xx年底,我局连续九年实现了“命案必破”,连续八年实现了“五条禁令”“零违禁”,扫黑除恶、命案侦破、禁毒工作等多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全市的前列。总结回顾我局的警务督察工作,主要做法是:一、抢抓机遇,狠下决心,打造公安整体工作的“总抓手”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和日趋繁重的工作任务,县级公安机关要牢牢掌握公安工作的主动权,就必须把警务督察工作提升到公安工作的总抓手的高度来认识,用发展的理念来创新、2/31完善、强化督察工作。队伍上高点起步县局党委认为:崔亚东厅长反复强调的“从严治警就是对民警最大的关爱、最大的从优待警”高屋建瓴,非常正确,完全符合我们基层的实际。因此,县局高度重视督察队伍的建设、督察职能的发挥,对督察部门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在机构设置上,去年6月争取到纪委书记的领导职数,设立了警务督察大队,高配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在人员配置上,将业务骨干调整充实到督察大队,现有7人。实行“督察民警轮岗制”,规定基层所队教导员为兼职督察员,每年轮流到督察大队工作一个月。在装备配置及经费保障上,予以重点倾斜,目前督察大队配有2台警车,7台电脑,摄录器材齐全,经费全额保障,为督察工作的高效运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管理上精益求精。督察部门是局党委的“眼、耳、腿”,必须要耳聪、目明、腿勤。为此,我们把加强督察部门的队伍管理作为首要环节,坚持在管好、用好上精益求精,督察民警要“受得了磨练”、“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我们制定出督察民警管理考核制度,定期严格考核,要求督察工作与党建工作结合、督察工作与交心谈心结合、重点跟踪与督察点评结合、短信监督与创先争优结合、督察工作与“四项制度”结合,要求“五个结合”同频共振,互为促进,务见成效;“打铁先得本身硬”,3/31只有督察部门自身硬,才能承担督察职责和使命,才能更好地强执行、树警风、强作风、树环境,我们坚持督察民警“优进高出”,管理上从紧从严,待遇上从优从厚。近xx年间,先后有12名督察民警提拔重用,其中3人提任局领导,9人提任所队领导。二、“严”字着眼,“细”字着手,建成全局队伍管理的“净化器”近年来,督察部门始终坚持“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的理念,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地履行督察职责,担当全局队伍管理的“净化器”,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加强执法工作监督。五年获得“全省执法质量优秀单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年提升,近几年我县的“两会”上,反映公安的提案、议案少了,为公安呼吁解决问题、关心从优待警的多了,指责、埋怨的少了,赞誉、感谢的多了。20xx年县人大审议公安执法工作,满意率xx0%,开创了xx县人大历史上对评议部门全票通过审议的先河,20xx年12月7日《人民公安报》头版头条报道了我县公安执法工作的成效。强化警纪警规督察。近年来,针对民警在警风警纪方面存在的的问题,县局制定了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跟踪督导等四项措施,制定了《“两车”治理规定》、《视频会议纪律规定》、《晨跑督察点评》等一系列制度。严格执行《遵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4/31xx0条扣分标准》,坚持开展常规性督察,注重事前、事中督察,注重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警务督察作为促进民警日常养成的重要手段,对督察中发现的违规违令行为,督察部门坚持扣分处理并在上通报,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一年内被督察扣分两次以上的,当年评先评优一票否决。20xx年下发通报18期,21名民警被督察扣分,5名民警被诫勉谈话,2名所队领导被停止执行职务,2名民警被关禁闭,对4名民警给予政纪处分。在“五条禁令”“五个严禁”“十条警规”等禁令的执行上,县局坚持“防范在先,预警在先,教育在先”的原则,“预防针”常打,“毛毛雨”常下,使全体民警真正入耳入脑入心,警示教育民警不撞“红线”,不触“雷区”。为严防违令行为的发生,局长与所队、所队与民警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制,真正做到在源头上筑牢遵规守纪的打折扣、不找借口,真正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决策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群众评判。工作落实上紧抓不放“中梗阻”现象导致警令不畅、执行不力,是基层的“常见病”,也是“疑难病”,是阻碍公安事业发展进步的“绊脚石”。为此,局党委明确规定督察部门为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总抓手”、“总权威”,公安业务随机督察,中心工作重点督察,重要工作提前介入、现场督察,被下发督察通知责令纠错的,定期跟踪督导,一抓到底,确保落实。今年一月,xx5/31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冰雪灾害袭击,遵崇高速封闭致使千台车辆万名群众滞留我县境内,局党委下令全警上路执勤,局长申剑、纪委书记、督察长令狐荣娟率领督察民警顶风冒雪深入促进满意的重任。几年来,我们紧紧抓住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工作,有效提高工作的贯彻力、执行力,特别在打击“两抢一盗”、铲除黑恶犯罪、整治交通环境等工作上,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打击整治成效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肯定,20xx年,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分别达%、%,与xx年相比,分别上升了19个百分点和xx个百分点。各位领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督察工作既要在严格中寻求和谐,又要在和谐中讲求原则,心要“厚”,要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脸要“黑”,要冷如铁面、惩前毖后,使督察工作产生最大的工作效能,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跨越发展。我们也深知,我们的工作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有省厅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有兄弟县区的大力支持,我局的警务督察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为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全面落实,保障xx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公安督察工作计划【第二篇】;《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6/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0年10月31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查字典本站小编一起看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23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23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7/31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8/31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9/31场。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10/31复名誉。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七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
本文标题:公安督察工作计划(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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