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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场外市场远期外汇交易规则:企业是否被排除在允许进行轧差的交易对手名单之外,只有银行和专业市场参与者才符合条件?前提概念: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外币买卖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电子交易与清算平台,为境内金融机构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与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币买卖系统是为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统,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衍生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1994年以前,我国先后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度和双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结汇售汇,银行则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启动运营,全国统一、规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简称“外汇市场”)主要为外汇指定银行平补结售汇头寸余缺及其清算提供服务,外汇指定银行为交易主体,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上下限额管理,对于超过或不足限额的部分,银行可通过银行间市场售出或补充。外汇市场建立以来发展迅速,交易主体不断增加,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时间不断延长。1994年4月5日增设港币交易。1995年3月1日开办日元交易。2002年4月1日增加欧元交易。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交易主体当日进行买卖双向交易。2005年5月18日开办了8种外币对交易。2005年8月15日推出远期外汇交易。2006年1月4日开始即期交易增加询价方式,并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2006年4月24日,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2006年8月1日起增设英镑交易。在增加交易品种的同时,交易时间进一步延长。2003年2月8日开始,即期竞价交易时间从9:20~11:00延长到9:30~15:30;2006年10月9日起收市时间进一步延长到17:30,与询价交易的交易时间保持一致。NDF轧差(netting)[编辑]什么是轧差轧差是指交易伙伴或者系统的参与者之间一致同意的余额或债务对冲。轧差把大量逐笔交易额或债务减少到较小数目的交易额或债务。轧差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一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其法律强制轧差的程度不尽相同。参见双边和多边轧差,状态轧差,债务更新,更替。轧差,并无专门的法律定义,汉语中对轧差的相应的称谓还有差额计算、对冲、净提等。轧差的法律机制是利用抵销、合同更新等法律制度,最终取得一方对另一方的一个数额的净债权或净债务,如市场交易者之间,可能互有内容相同,方向相反的多笔交易,在结算或结束交易时,可以将各方债权在相等数额内抵销,仅支付余额。[编辑]轧差的分类按照轧差的内容来分,可以分成为结算轧差和违约轧差(或者称结束交易轧差)。结算轧差(settlementnetting)结算轧差是指交易正常结束时,交易各方进行的轧差操作,结算轧差通常在结算之前先轧净同种类的相互债务债权。结算轧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结算风险,防止一方支付后,对方于支付之前破产,即使同日支付也存在交割风险,结算轧差不仅适用于支付系统,它同时还适用于外汇、证券等的交割和结算。违约轧差(close-outnetting)违约轧差是指交易一方违约,交易各方立即终止尚待履行合同(excutorycontract)交易,对已交易的部分进行的轧差操作,各个合同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相抵销后,一方向另外一方仅支付(或申报)一个余额,结束交易轧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方于结算日前破产给敞口合同带来的风险。[编辑]轧差在信用风险中的形式轧差是控制双边信用风险和约(如远期和约、掉期)的最常见方法之一,包括支付轧差(paymentnetting)、出清轧差(closeoutnetting)、跨产品轧差(cross-productnetting)几种形式。1、支付轧差。指通过降低必须支付的金额来降低信用风险。如果支付到期,A欠B的金额大于B欠A的金额,A向B支付所欠金额之差。举例来说,如果A欠B10万元,B欠A4万元,则A对B的净欠额为6万元。没有轧差,B需要向A支付4万元,而A需向B支付10万元。假设B在向A支付4万元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A会违约,如果A已经得到B支付的4万元,则B可能无法收回其10万元,那么其信用损失将大于轧差后的6万元。2、出清轧差。轧差可以扩张到破产情形。假设A、B间有很多衍生工具交易,一些和约市值对A为正值,其他和约市值对B为正值,如果A宣布破产,可用轧差来解决很多问题。如果A、B在破产前同意轧差,就可以把所有衍生工具和约市值进行轧差而决定一方欠另一方的净额,这样B在破产过程中不是A的债权人。实际上,A对B的追索权变成A剩余资产的追索权。这个过程就叫出清轧差。轧差在破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允许破产公司执行有利和约而不执行不利和约时,存在选择问题。上面例子中,如果没有轧差,A会对A欠B金额大于B欠A金额的和约违约,而B会被迫执行B欠A金额大于A欠B金额的和约。3、跨产品轧差。当A、B同意对所有和约进行轧差时,这个过程就是跨产品轧差。例如,如果一方是银行,他们可以在决定一方欠另一方的总净额时包含任何条款。NDF的交易系统one:汇发【2006】52号文:远期结售汇不得进行轧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现就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远期结售汇业务(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三)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四)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五)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二、掉期业务(一)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前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后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履约审核管理,在客户掉期履约换出外汇资金时,按照即期结汇的管理规定审核客户交付的资金和凭证。(二)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三)客户掉期远端换入外汇资金原则上应进入原换出外汇资金账户;对于近端来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债转贷款专户的外汇资金,远端换入时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再进入上述三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四)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以自行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五)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三、统计管理(一)客户以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银行对该掉期业务不作为一笔新的交易单独统计,只需统计调整后的远期或掉期合约履约。(二)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后,银行应将近端履约金额或远端部分履约时近端履约与远端部分履约的差额视为即期结售汇统计。(三)上述统计应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反映。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银行可为居民个人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和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银行应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two:远期结售汇与远期外汇交易词语辨析内控制度参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4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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