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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案[作者:|转贴自:|点击数:16|更新时间:2004-9-11|文章录入:良子]一、案情M省某新闻单位,系实行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单位。1997年8月,M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稽查计划,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采取了全面详查法,通过对该单位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核及现场勘验,共查出该单位少缴纳各种税款计1943644.35元。(一)检查方法1.发现问题,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发现该单位大厅的示意图中有某寻呼台等许多外单位名称,判定该单位一定存在房屋出租情况。经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知道该大楼从十四层至十七层已全部出租,于是检查组按示意图标出的租房单位名称逐一调查,当调查到某寻呼台时,发现该寻呼台有以提供寻呼机方式抵顶房租的情况。同时,又近一步发现该单位以房租抵顶欠H省两公司款项,均未记入租赁收入。2.在检查中多观察、勤分析在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新建大楼一栋,已于1995年12月投入使用,而该单位财务报表中只有房屋出租部分应缴纳的房产税,自用房产部分没有缴纳房产税。3.注意抓住重点税种,争取最大战果检查组调集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进行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广告业务费已全部列支,同时还按一定比例提取广告业务费,造成广告业务费的重复列支。对其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发行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与发行部都列支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超支,再加上超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职工工资等。同时,由于该单位列支职工工资数额较大,检查组进一步检查了职工工资发放表,发现许多职工工资超过800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在“预提费用”账户发现该单位于1996年12月按年利率20%付给职工的集资利息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违法事实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隐瞒1995年房租收入55480元,1997年房租收入91067元,少缴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41585.64元。2.房屋租赁合同金额76310170元,实收资本金额22932620元,未缴印花税19096.48元。3.自用房产未缴房产税,房产原值48810261.69元,其中对外出租部分房产原值为4997138.78元,少缴纳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房产税552045.35元。4.该单位新闻大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0755.2平方米,未缴纳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720元。5.25辆机动车少缴车船使用税1920元。6.199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65301.3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49040.8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7.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125元。(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及不申报手段少缴纳、不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行为定为偷税,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593630.99元,土地使用税30230.40元,车船使用税1920元。2.处以上述偷税金额1倍罚款,计1789422.8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5号)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纳印花税19096.48元,并处以未缴纳印花税3倍罚款,计57289.44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单位缴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35125元。以上税款、罚款共计3790356.66元,限该单位于1997年9月底以前上缴入库,现已全部入库。二、分析1.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部分环节仍存在脱节现象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一般采用计算机选案,制订稽查计划,实施税务稽查。因此,作为计算机选案最基本的信息来源,即税收档案资料能否正确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于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征收人员只限于对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再加上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交流,税收档案资料无法做到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现状,导致计算机选案系统无法准确、科学地选择待查纳税人,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税务违法行为动态及线索,从而造成税务稽查实施的盲目性,无法确保对税收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查处。因此,理顺征收与稽查的关系,完善税收征管资料,疏通信息交流渠道,健全计算机选案系统势在必行。2.行政事业单位仍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较普遍地存在纳税意识淡漠,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管与稽查,转变以往对于此类单位另眼相看的作法,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3.应加强对于纳税人非货币应税行为的税务稽查在纳税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发生一些非货币应税行为,比如以房换地、以地易房以及类似该单位以物抵顶收入等。这类应税行为往往不在其报表资料及账簿中体现,纳税人也不就该项应税行为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非货币应税行为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本文标题:新闻单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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