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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股权转让价——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计税成本——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作明显偏低行为:(一)股权转让价等于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作明显偏低行为:(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第一种情况: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第二种情况: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属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二)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三)自然人股东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提供自然人股东死亡证明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证明。(四)自然人股东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给另一方。能提供离婚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析产公证书。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老王、老李于2002年投资设立A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老王出资400万元,占A公司的80%的股权;老李出资100万元,占A公司20%股权。因A公司经营得当,连年保持高速增长,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20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进行增资。2009年,老李欲将股份转让给老刘,协商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股东老王同意转让,假设股权转让费用10万元。案例分析老李与老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老李以400万元为对价将A公司20%股权出让给老刘,老李向税务机关缴纳(400万-100万-10万)Х20%=58万元,税款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老刘成为A公司股东,持股20%,A公司注册资金仍为500万元,净资产仍为2000万元。转让行为完成。案例分析李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100万=300万)*20%=60万元老王、老李投资设立公司时的投资共计500万元,而转让前公司净资产是2000万元,2000-500=1500万元???案例分析未分配利润具体落实的股东头上就是未分配的股利,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分配的股利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时老李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后,老刘受让股权成为新股东。A公司将来一旦分配股利(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老刘还应当再缴纳股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20%),那整个税负将是120万元(60+60)。个人所得税2008年新修订实施细则(一)个人所得形式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内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福利费不能用,一用就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酬含会计核算的福利费吗?企业为职工给职工支付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支出,会计计入应付工资与福利费科目,至于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与会计科目无关,只要属于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要按个所税“工资薪金”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酬税目中包含应付工资核算的内容也包含会计核算的福利费内容。会计核算的福利费按税法规定一些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如: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企业用福利费支付的春节发放的油食品等实物需要与工资合并纳个人所得税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发票上注明金额与工资合并纳税,按财企【2009】242号文,企业在福利费核算,无论会计如何计算,税法应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职工通讯费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以上规定如果省未有通讯费补贴扣除标准,则企业支付的通讯费补贴,全额并入工资交税企业凭发票报销的职工手机费交个人所得税吗?按山东规定: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燃油补贴如何交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如果省未有车辆补贴扣除标准的,无论是报销还是支付现金都要全额并入工资薪酬交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通讯费不同,据我们了解没有一个省出车辆补贴扣除标准的,所以燃油费无论是报销还是支付现金都要全额并入工资薪酬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若公司为一名部门经理租赁一套住宅作为宿舍,请问住房租金、水电、电话费(电话费用于公务)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企业为部门经理租赁一套住宅作为宿舍,其住房租金、水电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电话费(电话费用于公务)按当地规定可以实报实销,不计个人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热点企业实物中,那些福利费免个人所得税?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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