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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郭滨辉2015.10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消费税的特点(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为适应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目前,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4个。(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卷烟除外),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一次课征制。(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为了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应税情况,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不求一致,可采用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也可以选择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税负具有转嫁性,并且较其他税种更明显。三、消费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一)消费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按经营方式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者为纳税人;但对在我国境内生产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则以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的,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3)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报送进口时向海关缴纳。(二)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不是所有受托方都可以代收代缴税款,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三)消费税征税对象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零售环节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中,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以及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四、消费税纳税环节消费税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上述每一个环节重复征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五、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一)消费税的税目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化,现行消费税法确定消费税共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有的税目还包括若干子目,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法。现行消费税税法中14个税目如下: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2.酒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3.化妆品本税目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值得注意的是,高档护肤护发品外其他类型的护肤护发品不在征收范围内。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在征收范围内。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5.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五、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6.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子目。7.小汽车2006年消费税税目调整后,取消了原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了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9.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10.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五、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11.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1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1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6号文件,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15.根据财税〔2015〕16号文件,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1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注:①)(2)乙类卷烟(注:②)(3)批发环节2.雪茄烟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11%加0.005元/支36%30%二、酒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注:③)(2)乙类啤酒(注:④)4.其他酒20%加0.5元/500克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焰火15%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六、成品油1.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52元/升1.2元/升1.2元/升1.52元/升1.52元/升1.52元/升1.2元/升七、摩托车1.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250毫升)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免税3%10%八、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消费税税目税率表——3九、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高档手表20%十一、游艇10%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三、实木地板5%十四、涂料(2015年2月1日起)4%十五、电池(2015年2月1日起)(注:⑤)4%备注: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为56%。②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为36%。③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④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⑤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1、卷烟和白酒实行的是复合税率,黄酒、啤酒及成品油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其他税目或子目均实行的是比例税率。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核算,准确提供税务数据。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计税依据一、销售数量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具体分为四种情形: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销售额的确定(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二)包装物的规定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二)包装物的规定【案例3-1】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2万元。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押金于2011年12月收取。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案例分析】只有木制一次性筷子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也要计算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纳消费税:12×5%+0.23÷1.17×5%=0.6098(万元)(三)酒类其他规定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
本文标题:消费税法XXXX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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