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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尹磊税务稽查教研室个人简介☆总局党校,注册税务师,会计师☆09年挂职南昌国税稽查局副局长☆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中国税务报》税收实务特约撰稿☆在国家级和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2008年科研课题获国家税务总局课题评审一等奖☆2009年科研课题获国家税务总局课题评审二等奖★2010年7月22日为黑龙江地税进行个税讲座课程大纲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三、工资、奖金福利问题四、重组业务的个税处理五、清算业务的个税处理一个税征管与改革六、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七、房产买卖及赠与问题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一)政策层面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规范文件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二)制度层面1.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全部所得综合计税混合所得税制:分别计征汇总计税分类所得税制:各类税收分别计税2.征管模式征管权限划分:税收立法与管辖权源泉扣缴模式:支付方的代扣代缴税款自行申报:代扣代缴必要补充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三)体制层面1.财产收入申报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一直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一、个税征管与改革2.所得税一体化个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个税征管与改革(四)指导思想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胡锦涛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五)制度建设1.纳税人:明确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2.征税模式: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3.税率:简化级次同时降低累进税率4.费用扣除:固定与浮动标准相结合5.减免税:适当控制有所为有所不为一、个税征管与改革(六)政策完善1.政策梳理与清理:及时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地毯式排查,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类、合并和协调。2.政策制定与废止:及时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税源制定新的文件,同时废止过时的文件规定。3.政策宣传与辅导:及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疑点问题进行宣导。一、个税征管与改革(七)征管手段1.源泉扣缴:明确责任加大力度2.自行申报:制度先行奖罚并举3.信息管税:协调配合跟踪管理二个税的纳税人二、个税的纳税人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无住所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二、个税的纳税人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条例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二、个税的纳税人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内所得可以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可以境内支付!二、个税的纳税人类别居住时间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非居民≤90(183)征90<T≤1年征征居民1<T≤5年征征征>5年征征征征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一览表二、个税的纳税人1.≤90(183)=(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2.90天<T≤1年=(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二、个税的纳税人3.1年<T≤5年=(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4.>5年=(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工资、奖金和福利三、工资、奖金和福利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工资、奖金和福利(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注意: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资、奖金和福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红利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红利其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二)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三、工资、奖金和福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个人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该所得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工资、奖金和福利《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工资、奖金和福利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三、工资、奖金和福利3.企业为他人发放奖金、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收购企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适用特殊性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重组主要目的;2.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5.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股权收购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案例:斯特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400万元)、400万元现金和一套房产(评估价200万元,计税基础12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环宇公司持有的瑞丰公司8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问题一:该案例是否适用特殊处理条件?斯特公司收购瑞丰公司股权的比例>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400÷6000=90%>85%,需要对照其他条件,确定是否可以适用特殊处理!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问题二:环宇公司是否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环宇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6000-2000)×(600÷6000)=400(万元);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问题三:环宇公司取得斯特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环宇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被收购股权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股权转让所得环宇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2000+400-600=1800(万元)或设用于换取股权部分的原计税基础为X,则有6000/2000=5400/X,解得X=1800万元!!!!!!!!!!!!!!!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问题四:斯特取得瑞丰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斯特公司应确认房产转让所得=200-120=80取得瑞丰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2000+80=2080万元???????????????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问题五:是否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四、重组业务个税处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涉及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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