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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二)收入均衡节税法(三)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投资的节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利用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合理确定在中国的境内居住和临时离境的时间,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筹划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减轻税负的方法主要是: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例1法国人迈可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雇员,2002年12月27日被派遣到中国的合资公司工作。截至2003年12月31日,迈可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纳税年度。在2003纳税年度,迈可多次因公里境累计为85天,且每次都不超过30天。迈可在境外期间,从美国公司取得薪金折合人民币85000元,从国内公司取得薪金50000元。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纳税策划根据税法规定,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本例迈可应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税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两项薪金收入虽然都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但是其从分支机构取得的50000元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总公司取得的85000元则可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迈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再增加5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仅就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就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另外,如果迈可为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例22005年7月,某单位招收了10名应届大学生。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拟定劳动合同时确定,每个学生第一年工资为1200元。同时由于公司集体宿舍已满员,不能提供住房,这些学生又均为外地生源,根据当时市场租金水平,决定每人每月再发放800元房租补贴。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纳税策划公司财务经理在审核时提出不如由公司统一租用10间宿舍,月租金每间可以降至700元,每人每月工资可以定为1300元。策划前,每名学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9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2000-95-800=1105(元)策划后,每名学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800)×5﹪=2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1300-25=1275(元)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可见,通过策划,公司支出总数不变,学生个人也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可支配收入。另外,如果该公司的人均工资水平高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人均每月1000元的标准,这样策划后也可以使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调增减少,对公司也有利。如果该案例的发生时间是在2006年1月1日后、2008年3月1日前(2008年3月1日起每月2000元),则策划前,每名学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0(元)税后可支配收入=2000-20-800=1180(元)策划后,每名学生工资为1300元,低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不交税。通过策划,学生税后收入增加额=1300-1180=120(元)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二)年终奖金支付方式与金额的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例32006年,某单位员工甲年终奖为24000元,乙年终奖为25000元,分别计算二人的税后净收入(该单位员工当月工薪所得高于税法规定1600元扣除限额)。纳税筹划按照规定,其应纳税额应该用实际年终奖除以12,再确定税率和扣除额,因此,甲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后,相当于每月收入2000元,按照税法规定,月收入超过500元~2000元之间的,税率为10%,扣除额为25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税后净收入为:24000-2375=21625(元)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乙的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后,相当于每月收入2083.33元,按照税法规定,月收超过2000元~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15%,扣除额为125元。乙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15%-125=3625(元)税后净收入为:25000-3625=21375(元)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结论可见,乙的年终奖比甲的年终奖多发了1000元,结果乙实际税后所得还比甲少了250元。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个税税率和扣除标准是恒定的,因此如果企业发的年终奖刚刚处在两档之间的分隔点上,的确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应根据这种情况适当调整年终奖的额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一般按月或按次进行。合理确定工资薪金的支付时点和数额,确履行扣缴义务,不再是扣缴单位办税人员业务技能问题,而是扣缴单位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工资薪金的预算、筹措、支付、账务处理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效益好、奖金多的企业,决策者事前要“细思量”。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三)收入时间均衡法案例4兴华广告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6年7月初,公司经理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半年奖金150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如公司员工章某月工资为2000元,则该员工7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2000-1600)×20%-375=2705(元)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如果该公司能够将15000元半年奖分三个月各月发放,即7、8、9三月每月发放5000元,则章某7、8、9三月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0+2000-1600)X20%-375]=2115(元)结果采用按月均衡后,章某7、8、9三月可以节约的纳税支出为:{2705+2×[(2000-1600)×5%]}-2155=2745-2155=630(元)结论如果企业能够将半年、季度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能更节省税款。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四)提供完备的证明文件案例5北京某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刘教授,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他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客座教授。2006年1月,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800元,同时又从美国大学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800元。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己计算如下:境内所得应纳税款:(6800-1600)×20%-375=665(元)境外所得应纳税款:(10800-4800)×20%-375=825(元)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665+825=1490(元)四、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一)合理签订劳务合同,降低名义劳务费用案例6钱教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2003年5月,钱教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员讲课,讲课时间五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四、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5月20日,钱教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000X(1-20%)X30%-2000=10000(元)钱教授5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4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2000元,共计10000元。钱教授5天净收入为30000元。(P426)四、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如果钱教授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甲方负责”。这样,企业的支出仍为50000元。钱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为:40000×(1-20%)×30%-2000=7600(元)税后净收入为:4000-7600=32400(元)结果比筹划前多节约纳税支出2400元,税后收入也相应增加2400元,企业的支出总额也未增加。四、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二)收入人员均衡法案例7张工程师为某公司设计一机械产品,取得了5000元的设计收入。在设计过程中,其上大学的儿子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参与了收集资料及制图工作。纳税筹划如果只算张工程师一人的收入,该笔劳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如果算两个人各取得2500元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2=680(元)节税额为:800-680=120(元)四、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如果上述报酬能够分给三个人,一人1000元,另二人每人2000元,则三人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2000-800)×20%×2=520(元)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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