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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应付地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提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英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且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款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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