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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点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表决通过;随后,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一、现实的选择和必然1、税制不规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3、税制不规范,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4、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基本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企业新所得税法结构如下:第一章总则(1-4)4条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第三章应纳税额(22-24)3条第四章税收优惠(25-36)12条第五章源泉扣缴(37-40)4条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41-48)8条第七章征收管理(49-56)8条第八章附则(57-60)4条《实施条例》,沿用旧法的体例,根据税法的原则,按所属内容划分8章133条,作具体的解释,下确切的定义和明确具体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②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3、隐名合伙新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非常重要,国际上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五种。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四税率--税法的核心税率是一部税法的核心。它是指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地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条例》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也拟定了18%、27%、33%的比例税率。新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施条例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的界定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纳税调整额;2、新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达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等,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等。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三)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考虑特殊的原因,给予的优惠照顾,即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该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所得税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于纳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另一重要环节。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各种支出。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税前扣除之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不再有救济性捐赠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概念含盖了救济性捐赠。1、捐赠渠道: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国家机关是指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是指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无论是否属公益性质均不得税前扣除。2、捐赠对象: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对象,必须是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3、捐赠比例: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4、捐赠基数:原内、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本身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需要进行倒算,不利于计算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便于计算及纳税人申报。二、税前扣除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新税法采用排除法,规定了七类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特别要注意“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应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即使因历史问题有部分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不能计提折旧,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不存在损耗问题。三、税前扣除之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企业的开办费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等,均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五年)平均摊销。四、税前扣除之存货成本结转的税务处理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也重新进行了明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存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1、符合存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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