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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引言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1)建造合同;(2)非货币交易;(3)租赁;(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5)期货;(6)投资;(7)债务重组。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销售商品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提供劳务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1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14.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披露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①销售商品的收入;②提供劳务的收入;③利息收入;④使用费收入。附则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1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财务会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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