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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收益与税务稽查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吴丹一、资本市场基础知识㈠IPOIPO全称Initialpublic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为“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㈡二级市场与股权分置改革⒈二级市场⑴二级市场的概念二级市场{Secondarymarket)是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二级市场是有价证券的流通市场,是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二级市场在于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保持有价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如证券持有者不能随时将自己手中的有价证券变现会造成无人购买有价证券。)也正是因为为有价证券的变现提供了途径,所以二级市场同时可以为有价证券定价,来向证券持有者表明证券的市场价格。⑵二级市场的功能①促进短期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②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为商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渠道。③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能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④维持股票的合理价格,交易自由、信息灵通、管理缜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严密的保护⑶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的联系已发行的股票一经上市,就进入二级市场。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买进和卖出股票,其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来决定,投资人在同一天中买入股票的价格是不同的。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初级市场)关系密切,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⒉股权分置改革⑴股权分置与非流通股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开始之日起就存在制度设计缺陷。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买卖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⑵股权分置改革与“对价”①股权分置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尝试启动阶段。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第二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依据《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数己达1303家,总市值约为60504.47亿元。约占沪、深A股总市值的98.55%,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三阶段为后股改阶段,在这个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上市流动-2-给中国股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中国股市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寒潮中雪上加霜。为应对金融危机,提振国民信心,国际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大小非流减持套现速度的政策措施,维护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恢复了市场信心。②对价补偿股改对价即上市公司对流通股东回送利益的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的补偿。Ⅰ简单对价补偿的操作标准“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是判断各种对价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这更有利于稳定目前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管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在各种方案中,派现(但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来支付)、非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和缩股是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因此被市场所接受。具体地说,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基本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基本规则)。Ⅱ大非、小非与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股权分置改革后获的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按约定可分批在二级市场流通出售,形成“限售流通股”,即“大非”和“小非”、“大限”和“小限”。小非——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股改完成1年后就可以流通。大非——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10%。股改完成2年后就可以流通。股改完成3年后就可以全部流通。㈢中国特色的重要资本运作工具和概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一个公司可以同时发行A、B,H股,要看具体的部门的审批。⒈A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昔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2.B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它的投资人原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B股市场2001年2月19日对内地居民开放。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D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B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3”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持有合法外汇存款的大陆居民也可投资。-3-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3.H股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称得名H股。)H股为实物股票,实行“T+0”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1993年中国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⑴H股的投资方法中国地区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H股,大陆地区个人目前尚不能直接投资于H股。于是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公司间接投资H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日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⑵H股和港股的区别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H股也称国企股,是经证监会批准,注册在内地,在香港市场上市的股票。因香港英文名称HongKong首字母而得名H股。所以,可以理解为H股是港股中的一部分。H股与港股相同,也实行“T+O”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可见,H股上市公司与内地关系更为密切,其业绩增长与内地经济密切相关。⒋红筹股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香港股票市场上,香港与国际的投资者把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⒌再融资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唯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在核准制下,随着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间加长,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由于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2001下半年以后开始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但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⒍定向增发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头也可私募。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lo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⒎投资银行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ing,corporatefinance)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在线等。-4-二、资本运作涉及的税收政策资本运作就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渠道,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资本运作重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右边——资本项下的活动,比如上市、融资、企业兼并、债务重组和MBO等等。(不是生产制造、库存管理、产品营销、市场开拓、品牌创建等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经营活动)例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资本收益源于资本运作。如果把债务重组也算作资本运作的话,资本运作方式可包括八种类型:债务重组、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清算。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各种资本运作的收益时,都应掌握不同年度进行的资本运作所涉及的税种和相关税收政策,熟悉不同类型资本运作所涉及的主体、资本运作的流程或环节,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扣除金额或有关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性税务处理(原称应税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原称免税重组)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检查内容和方法。㈠资本运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本运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本运作类型适用文件旧法新法债务重组总局令第6号、国税发[2004]82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10]79号股权投资财税[1995]83号、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82号财税[2009]59号境外投资财税[1997]116号财税[2009]125号股权收购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函发[1997]207号、国税发[2003]60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4]390号、国税函[2008]264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10]7
本文标题:资本收益与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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