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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成文日期:2000-10-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年十月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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