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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1、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二、(一)1、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2、特征:(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3、功能和作用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两良性发展。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4、立法情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和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二)合营企业的设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合营企业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a.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b.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c.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d.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此外,对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等情况的合营企业的设立不予批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1)中外双方相互选择和考察。主要考察资信情况,投资能力,投资真伪,科技是否先进等。考察不认真,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到位,商业欺诈等现象。(2)双方签定《和资经营企业意想书》。(3)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即申请立项)(4)谈判并订立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申请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5)审核批准(6)登记成立(三)合营企业的资本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投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1)定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5、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三)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2(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2、3、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4、5、合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6、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7、(五)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12、合营企业的解散3、三(一)1、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特征(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2)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方式包括加速折旧和扩大分成比例。(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3、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2)(3)。(4)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5)。(6(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2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2(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五)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1、投资回收2、收益分配。四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a.采有先进技术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b.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2、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二是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B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12、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第五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产业导向2、设立方式3、注册资本4、设立程序三、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转变的条件凡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二)转变的程序1.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2.初审协议、章程。3.转变申请。4.批准申请。5、变更登记。四、非外商投资经济组织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变的条件除符合建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规定的条件外,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来讲:(1)至少要有营业5年的历史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改革。2、股份公司来讲:(1)该股份公司是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2)外国股东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3)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二)转变的程序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变的程序2、股份有限公司转变的程序案例甲、乙、丙、丁、戊5人决定出资设立一家合资有限公司,其中甲是外国人。公司生产戊拥有的专利技术产品。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90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作价100万元,另出人民币20万元;丙以厂房和实物出资,经出资人共同商量作价100万元,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人一致同意丁以劳物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20万元。问: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在什么问题?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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