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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1.3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1.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1.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1.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1.9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1.10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1.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1.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1.1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1.1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1.1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1.16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二、信贷管理业务2.1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2.2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2.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2.4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2.5外债、外债转贷款的结汇核准2.6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3.1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度(债务类)3.2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债务类)3.3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预付货款额度(债权类)3.4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债权类)3.5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增、申请确认延期收汇额度(债权类)3.6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贸易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四、申请表格附表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附表3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附表4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附表5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附表6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比例调整核准事项的申请函附表7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确认核准事项的申请函附表8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附表9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项目名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承办部门外汇管理科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8.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期限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承办部门外汇管理科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8.《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9.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增资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减资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各股东的减资信息,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式。此外还需说明减资原因等内容。)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无需留存纸质材料)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五)迁移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期限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1.3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项目名称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承办部门外汇管理科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开户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1.企业申请;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期限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1.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承办部门外汇管理科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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