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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税收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2一、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定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税收的国际化,主要是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跨国课征引起动。税收的国际化,主要是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跨国课征引起的。的。因而,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P440-4412、“国际税收”的起源:税收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与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只是到了近代,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发生、发展,出现了跨国收入(及其带来的跨国财产的价值积累),国际税收才逐步在国内税收的基础上形成。由此推知,国际税收的形成还要取决于另外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大量来自于国外的收入的存在,即收入国际化已经成为现实;二是所得税成为世界性税种,即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33、国际税收协调A、在税收国际化的背景下,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之间也发生了如何分配国际税收利益的问题。B、国际协调主要是为了达到三个非常现实的目的:n(1)为了贯彻税收制度中通行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对于跨国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各类经济关系提供公平征税的途径,以使跨国纳税人不因各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法)差别而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或者受到不公平的税收待遇。n(2)为了使各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准则和规范,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从而大大减少减少在对跨国所得征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矛盾和摩擦冲突、矛盾和摩擦,减少和防止国际税收中普遍存在的避税、逃税行为避税、逃税行为。n(3)为了消除国际经济活动中源于所得课税因素出现的各种障碍各种障碍,顺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向纵深和一体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4C、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第一,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第一,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由政府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国家之间重复征税问题,国家之间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差别待遇问题,相互给予税收优惠问题,以及共同防止国际避税收差别待遇问题,相互给予税收优惠问题,以及共同防止国际避税问题等等。税问题等等。第二,通过国际经济组织,或者组织一体化经济集团,对有关税收第二,通过国际经济组织,或者组织一体化经济集团,对有关税收问题达成协议。问题达成协议。如联合国财政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等。这些组织与机构,以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与财政税收政策为宗旨,通过召开国际性财政税收会议,或者对重大经济问题组织磋商谈判,或者拟定有关指导性文件,来调节、处理、解决国际税务关系,减少这方面的摩擦,消除矛盾。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5第三,在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方面,各国除了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接受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以外,还要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建立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建立与修订本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法规法令等等。与修订本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法规法令等等。这集中体现在要求各国在有关税法制定中,对纳税对象、纳税人、计税方法、征税方法的规定,对不同税收管辖权性质与适用范围的规定,对公民、居民、非居民的判别标准的确定,如此等等,都要尽可能地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关国家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上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摩擦与各种麻烦,有助于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6二、税收管辖权及其交叉与冲突P441-4421.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之一,指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力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界定:(1)领/地域管辖权:国家政治权力作用范围在本国疆域以内。(2)国籍管辖权:国家政治权力作用范围限于本国公/居民。2、税收管辖权:指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无可争议性和绝对排他性的权力指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无可争议性和绝对排他性的权力,具体来说,就是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其政治权力范围内的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和怎样征税。对国家来讲,税收管辖权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下述三个准则:(1)地域管辖权准则(属地原则):也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要应税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本国政府即有据以课税的权利,而不考虑该所得的所有者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7(2)居民管辖权准则:又称居住地管辖权准则。按此准则,国家对其居民的全部所得有依法课税的权利,而不考虑这些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于国外。(3)公民(国籍)管辖权准则:按此准则,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之全部所得有依法课税的权利,既不考虑这些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不考虑该所得的所有者是否是本国的居民。(2)(3)合称属人原则。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83、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各国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一种或几种税收管辖权,他国不得干预(但可针尖对麦芒)。选择的原则自然是根据本国政治经济条件及维护民族权益的需要出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取向是不同的(对外投资、引进外资,收入来源、居民与公民分布等因素)。任何国家都不会轻易地放弃任何一种税收管辖权。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使其国际税收管辖权时,一般会同时采用税收地域管辖权准则和居民管辖权准则;澳大利亚、肯尼亚、赞比亚及少数拉美国家,如巴拿马、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巴拉圭等等,只采用单一的税收地域管辖权准则(鼓励跨国所得汇回本国,并非怀有国际主义精神);在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时同时采用上述3个准则的只有美国。P419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94、跨国纳税人就独立国家而言,其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有跨国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主要包括跨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者(如在外国进行科学、艺术、教育等等活动的专业人员),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者(如受雇于跨国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其他人员等等),以及从事跨国间接投资者(如购买外国股票、债券或向他国放贷,转让专利权等各界人士)。法人则是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与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它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但不包括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0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是指所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个人,具体判别标准有二:(1)他们必须有来自于居住国以外的各类所得(跨国所得)中的一种,或数种;(2)他们的所得之所以成为跨国所得,是因为其中每笔所得都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税法上规定为征税对象。在大多数国家里,税法上规定的具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与他们在该国的一般法律身份没有固定的联系。就是说,不管某一自然人是否属于该国的公民、居民、非居民,只要符合以上两条标准,就必须向有关国家(母国、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交纳所得税。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1跨国纳税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公民、居民和非居民,这对于确定纳税义务及其大小具有重要意义。某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与非居某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比较复杂,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民。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比较复杂,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11)以)以居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居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例如,日本规定在日本有居所,或在日本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英国则规定在英国有居所,或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者即为居民。((22)以法律依据为标准。)以法律依据为标准。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和在美国有无限期居住意愿并且获得长期居留证的外国人,均为税收上的居民,或者亦被称为居民外国人;不具有上述特征的外国人即为非居民,或称为非居民外国人。对法人的国际划分,即本国公司与非本国公司的划分,也可以采用以上标准。例如,美国规定:凡按照联邦或州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不论是美国人开设的,还是外国人开设的,也不管其管理机构设在美国境内,还是美国境外,均在税收上被认定为美国公司,除此以外为非美国公司。英国、日本则是按照公司管理机构设在境内,还是设在境外,来区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25、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将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纳税人的具体身份结合起来,在国际税收领域里就产生了另外的一种跨国纳税人的分类方法,即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简称无限义务纳税人)和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简称有限义务纳税人)。如果跨国纳税人要向一国政府就其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交纳税款,该纳税人即是无限义务纳税人,或称为全面纳税义务纳税人。如果跨国纳税人仅向一国政府就在该国取得的收入纳税,而免于对在其他国家取得收入在该国交纳税款,该纳税人即是有限义务纳税人,或称为非全面纳税义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某国的无限义务纳税人就是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属于某国的有限义务纳税人通常是该国的非居民。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3例:个人A持有美国国籍(为美国公民),主要经济利益中心和常住居所在英国(为英国居民),最近在法国工作了3个月(为法国非居民)并获得了一笔收入Y。个人A的这笔收入Y就是跨国所得,此人也因此成为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然人)。请具体分析A的纳税义务。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4个人A要向英国和法国纳税,因为英法两国在税收管辖权上同时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他也要向美国纳税,因为美国在税收管辖权上同时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在美、英国家看来,上述个人A就是无限义务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收入征税)。但在法国看来,上述个人A仅为有限义务纳税人(仅就取自法国的收入Y征税)。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56、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冲突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大量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所得或财产在税收管辖权交叉和冲突时会被双重甚至三重课税。(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冲突:地域-居民;地域-公民;居民-公民。(2)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冲突:居民-居民;地域-地域。(原因在于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及所得来源地有不同的界定和理解)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6地域-地域管辖权交叉冲突举例个人A在国内从事产品生产在国外从事商品销售,或者在国外从事产品生产在国内从事商品销售,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属于跨国所得,还是属于非跨国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地标准是无法妥善加以区别的。美国的“辛劳标准”:因为生产和销售都要付出辛劳,全部所得就应该归因于不同的劳动,而不同的劳动又发生在不同地域,故将个人A的全部所得等分地划分为跨国所得与非跨国所得是合理的。另外也可以根据不同交易环节付出的辛劳程度来大体上划分跨国所得与非跨国所得。例如,就销售比购买要付出更大的辛劳这一点来说,国外购买国内销售的所得应该属于非跨国所得,而国内购买国外销售的所得应该属于跨国所得,这是因为前者付出的辛劳主要在国内,而后者则在国外。全部界定为跨国(国内)所得也没什么不对。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7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P442-4441、重复征税:由于各国都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且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又有不同的标准,于是就会发生两个或更多国家,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企业)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类似的课税现象,即重复征税现象。重复征税是有害的:n(1)违反了税负公平分配的原则(比较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n(2)加大了国际经济领域内各种经济活动的成本与风险。对于直接投资者来讲,更高的税负会使其产品成本(费用)上升,利润减少;对于间接投资者来讲,更高的税负意味着降低了他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了投资风险。n(3)阻碍了资本、商品、劳务、技术等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财政学武汉大学经济系赵伟18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1)思路:要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只能是一国取得税收收入,而另一国相应地放弃这部分税收收入。在此原则指导下,各国政府与相关国际组织通过多年实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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