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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一、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一)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二)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同时,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税收利益(三)实行税收情报交换,防止跨国逃避税二、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三、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两者有时会出现一些矛盾。•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建筑工地视为机构场所,没有时间期限。中日税收协定规定,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但是,如果国内税法修订后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股息的限定税率为15%。第二节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一)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二)协定涉及的税种•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例如,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了日本的三种所得税:一是中央政府课征的公司所得税;二是市县政府课征的法人税;三是市县政府课征的居民税;包括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一)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有判定归属条款。•自然人居民:判定规则,直接商定•法人居民:判定规则,直接商定(二)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判定对划分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十分重要。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两个协定范本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的解释:•(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常设机构还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常设机构的否定目录:•案例:N先生是塔吉克斯坦一家公司的雇员,他被派到北京工作,任务是在中国推销其公司的产品,公司授予他签订合同的权利。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三、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在第三章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里讲过。•四、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提出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如中日、中美、中马、中加、中泰等税收协定;•(2)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如中国与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3)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五、有关特别规定•(一)税收无差别待遇•国籍无差别待遇•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费用扣除无差别待遇•外资企业税收待遇无差别•(二)建立相互协商程序•1、协商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2)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2、协商程序•(1)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2)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争端•200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当中国居民(国民)认为对方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时,可以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一位中国公民,同时也是税收居民。他在欧洲某个大学任教两年。此间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收协定该国应该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因为税收税协定有一个教师条款,两年免税的。但是,那个国家向这位中国公民征税了。这位教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了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给对方发函。最终,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位教师获得退税11万元。•(三)情报交换1、交换为贯彻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2、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3、交换防止逃避税的情报第三节《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一、常设机构的范围•《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施工期连续达到12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则提出连续达到6个月就属于常设机构。•二、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实行“归属原则”•三、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联合国范本》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四、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两个范本关于上述所得征税差异在第三章里讲过。第四节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一、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进展情况•二、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一)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二)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三)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复习思考题1.试述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2.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什么?3.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4.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一般坚持哪些原则?•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总部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OECD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出席了签署仪式。《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发起,2010年经修订后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2009年G20伦敦峰会以来,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公约》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在外资不断进入的同时,近年来对外投资发展迅速,签署和执行《公约》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1)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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