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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区)间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一、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一)主要政策内容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予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一年内可以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货物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可以不交纳此批货物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对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款。二是出口退税。指出口企业如果达不到第一种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该办法的实际操作就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B、专门退税。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二)防骗税措施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二、台湾的出口退税政策为扩大外贸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办法》)。主要内容有:(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台湾《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已规定外销货物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零,其出口退税措施在《营业税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范围以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货物税、屠宰税等四种税捐为限,其具体内容是:在台湾凡产品业已出口,并将所得外汇根据《管理外汇法》结售或存入台湾当局指定的银行,经营出口的厂商可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将货物售予在台湾享有外交待遇的机构、个人而有外汇收入或其它应予退税的特殊情况台湾财政部核淮的,也视同出口处理,如果出口所得外汇低于出口原料的总价时,则不予受理出口退税申请,但四种例外情况:(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它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货物的价格;(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管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3)因前批出口货物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货物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货物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4)其它特殊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已报运出口的货物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货物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二)出口退税办法根据《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应冲退税款。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2)定率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海关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FOB价格,计算出出口货物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额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基本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同时,出口货物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其实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货物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三)防骗税措施为防止不法厂商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台湾当局规定记帐的出口货物原料税捐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冲销的,应立即补缴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未补缴税款而擅自将进口原料或其制品内销处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出口贷款、进口鉴证及停止享受原材料税金记帐优待等处分。三、西班牙的出口退税政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内容西班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内容与法国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其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税指标。出口退(免)的税种是增值税、关税。(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西班牙规定了出口商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即年出口额在2000万比塞塔(折合1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方可申报办理退税。对出口商,可以每月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对非专业出口商,则每年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企业办理退税时,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申报表,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有:当期销售给国内、欧共体其它国家、欧共体以外国家的货物价格及销项税额,当期发生与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后的应纳、退税额等,当时不必提供其它凭证。四、意大利的出口退税政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内容由于意大利财政部信息中心已在全国基本形成网络体系,因而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也是建立在较为严格的住处监管之上的。其另一特点是加强对进出货物的实地监管,在所有海关口岸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既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又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意大利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出入境有关手续,除个别信誉较好的企业自行办理外,均由海关发货管理处代为办理。各海关将企业出入境货物所有申报数据输入计算机,并将有关数据同财政部信息中心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再对原始单证进行人工复审,最后经财政警察审查盖章方予放行,并对出入境的货物采用特别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在审单中发现数据有误,需在报关单上注明意,财政警察接单后对相应的货物开箱查验,据了解,开箱验货率约为10%。意大利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具体管理方式有两种:1、生产企业全部出口货物都采取免、抵、退。实行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个别急需资金的企业经申请也可办理退税,但申报办理退税时还需提供银行担保书,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企业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期限为次年的3月3日至4月2日,对逾期一年申报的,扣减应抵、退金额的20%;逾期两年的扣减应退金额的40%;对于企业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3年内进行核实并办理退税。经实地了解,信誉好的出口商也有2个月就办理退税的,有些需要对出口货物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也有2-3年才办理退税或经审核不予退税。凡企业在次年申报当年办理退税的,如通过银行担保只能拿到退税款的88%(其余12%为银行担保服务费)。若未能及时办理退税,国家将按年度支付实退税额的相应利息,大体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一半,利率一般为4-6%。2、意大利的进出口商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可申请采用PLAFONDS的免、抵、退方式。也就是说,可以将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即企业在年度内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可填报免交该批货物的进口增值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单证,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确认后,可到海关办理免交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通过信息网络,将免交税额与购进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目前采用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约占进出口商的10%,采用此法可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有利于进出平衡。此外,意大利对欧共体外的人员购买商品,可在指定商店购买并开具退税专用票据,票面金额在300000里拉(约合200美元)以上,在购物之日起60天内可在离开意大利边境前到海关办理退税,扣除手续费后,退税款约相当于应退增值税的60-70%。(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检查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的机构有3个,三者各司其责,互相协作配合,各有侧重。这3个机构是:税收检查服务中心、财政警察中心、海关。税收检查服务中心建于1986年,主要职责是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中心由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检查企业法人的纳税情况,侧重于预防、研究性的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财政警察中心,属于军队建制,直接隶属财政部。意大利现有财政警察6万余人,其人员不仅派驻各边境海关、检查站,还派驻航运、海运有关场所,携带枪支执行公务,其检查范围涉及一切经济领域和所有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意大利经济领域的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打击走私、贩毒等有组织的经济犯罪活动。海关对所有进出境口岸进行验单验货,主要侧重于对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配额商品的重点检查,防范和打击走私、贩毒等不法行为。五、韩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韩国出口货物退(免)的是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关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一年办理两次,每半年又分为预定申报和确定申报。确定申报时可以对预定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的予以更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向期限所在地税务局填报税金汇总表,并提供税金计算书(相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免状书(即出口报关单)。一般企业采取计算机申报,小型企业仍采用手工填报方式。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与使用国产原料生产的产品一样,采取先交税后退还的做法。六、马来西亚的出口退税政策马来西亚出口货物只退(免)销售税、货物税、关税。生产商直接出口自产产品,免征销售税和货物税。生产商申报免税一年办理一次,需由财政部长审批,有效期一年。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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