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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干部学校***2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一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1-3条(新旧变化: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3(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原规定:认定标准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4注意:新旧变化新细则第28条条例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新细则第33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税[2005]165号)5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2、会计核算健全细则第28条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细则第32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6•原: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7原细则第三十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8•新细则第三十四条•(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国税函〔2008〕1079号•苏国税发〔2009〕102号•苏国税函〔2009〕144号•苏国税函【2010】第47号•国税函〔2010〕3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9•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doc•苏国税函〔2010〕18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doc10二、征税范围(一)视同销售行为1、政策规定原新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1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新旧无实质性差异,但要注意: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12【案例】某食品企业2009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万元贷:银行存款1万元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17%=0.17万元【个人所得税】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13(二)兼营非应税劳务1、政策规定旧: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新《细则》第7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14(三)混合销售行为1、政策规定新《细则》第五条(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新《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5•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doc16(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17三、适用税率(一)一般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新条例改为3%)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特殊规定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第009号(已述)18(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条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条例》分别核算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19•201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doc•201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doc•苏国税函〔2011〕21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doc•2010年第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等问题的公告.doc20四、销项税额(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旧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1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财税【2005】165号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2(二)价外费用新细则第12条将价外费用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在条例第七条已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为简化表述,删除了原细则“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根据现行政策财税[2005]165号文件增列了“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的规定。23特别注意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①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③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24(三)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25旧新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6举例:某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产品制造成本共计10万元,利润率为10%,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为18万元。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为()。A、10万元B、10.9万元C、11万元D、18万元27五、进项税额(一)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1、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意新条例、细则的变化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补充国税发【2008】117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凭证》2、关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28旧新购进固定资产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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