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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检查一、增值税稽查的特点第一,稽查的环节多。第二,发票管理难度大。第三,税金的核算、调整和处理比较复杂二、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的稽查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额计算、税款缴纳和会计处理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稽查,必须首先对不同纳税人的划分进行稽查。(一)一般纳税人划分的稽查1.稽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设有持有权部门颁发上岗证的专业会计和国家税务机关颁发合格证书的办税人员,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会计和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但近日基层分局不断反映,部分纳税人为顺利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在纳税人提供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中,会计聘书及相关职称证书、身份证件齐全,在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帐簿设置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时,所聘会计和办税人员也均在场,无异常情况。但基层回访巡查时却发现,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所用会计并非原先所聘会计。经深入调查走访,原来纳税人事先就和相关会计办税人员说好,借用会计资料,聘书也是假的,以应付税务机关的认定勘查。一旦被批准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迅速更换原所聘会计,用上自己亲属或其它不具有资质的人员,以方便自己“管理”,而且此现象绝非个别。此现象较为隐蔽,不经现场实地调查了解,一般很难发现,而且其做法危害也很严重,一方面给纳税人做假帐打开了方便之门,为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监管的难度,给税收执法来隐患。2.稽查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核对企业申请的有关年度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查核纳税人的损益表,进一步核实年应税销售额,查明企业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谎报多报年应税销售额而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3.稽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稽查稽查时,应注意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所规定的标准,或虽已超过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错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的情况。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检查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取的一切费用。纳税人在一般销售方式下,对销售额的处理经常发生以下错误:(一)不按税法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偷逃税的主要手段将实现的收入先计入“往来”帐户拖延开票的时间故意将开出的发票积压不登记入帐将计入“收入”帐户的收入延期申报2、检查内容与方法确认销售业务是否及时记入“收入”帐户。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的销售额,与当期销售总帐的销售额合计数或与当期销售明细帐进行比较。将销售总帐中的销售额与销售明细帐及销售票据的金额进行核对将纳税人的“收入”帐户中的销售额与其银行存款借方发生的销售金额核对将纳税人银行存款的借方发生的销货收入额与相关销售合同和其他相关的凭据进行核对。(二)将取得的应税收入全额或部分直接计入“往来”1、偷逃税的主要手段检查各“往来”帐户及其原始依据根据“往来”帐户的发生额核定相对应的“银行存款”帐户的金额和“现金”账户的金额。2、检查内容与方法案情简介:某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机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经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3月,国税稽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里存放着大量油桶,经询问后得知是为零星客户采取的便民措施。在售油时向客户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务,每只油桶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为1年。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明细帐,发现尚有贷方余额38.4万元。结合“包装物――油桶”库存情况,逐笔核对记录的业务发生情况,查实该公司共购人油桶1万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周转使用已收回的旧油桶1200只,周转使用尚未收回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额38.4万元,经与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相核对,发现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过一年的回收期限,相应的押金32.32万元,应转作商品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逾期包装物押金长期挂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款46960.6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三)将取得的应税收入全额或部分直接计入“基金”1、偷逃税的主要手段检查各“基金”账户的贷方发生额。2、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各“基金”账户相关的原始依据。3、检查调账处理(四)将取得的应税收入全额或部分直接计入“费用、营业外收入”1、偷逃税的主要手段重点检查各“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2、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3、检查调账处理检查“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检查特殊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活动中出现某种特定的行为,如折扣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一)折扣方式下销售额的检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货退回(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三)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注意纳税人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往往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这样造成了少缴增值税。注意纳税人是否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记销售,少计销项税额(四)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1、检查内容及规定2、检查方法检查“库存商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检查交换价格,做出正确处理。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基本案情: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铝制部件不足,不能组装产品。因此,该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但要求电扇厂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1,524台。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发现铝材价值224,028元,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铝材224,028贷:库存商品—落地扇224,028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财务科负责人认为:“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税。”三、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二)检查方法科目对照检查(一)检查内容及规定五、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二)检查方法1.检查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非应税劳务为主。2.检查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一)检查内容及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六、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二)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及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利用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概念偷税案1.案情简介:某冷轧型材厂从事各类型材的制造、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对其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应交税金明细帐中反映的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明细帐户异常,便产生怀疑,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方金额选择一笔最大的产生额,调阅其记帐凭证,其税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0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0.00再跟踪查找收入项目,通过收入明细分类帐,发现企业的工程业务收入规模较大,全年收入860万元,从中调阅一笔业务,内容为安装公路护栏收入,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帐款――××公路指挥部100万元贷:工程收入――安装工程100万元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该厂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边护栏,工程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把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的收入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其次,查阅原始凭证。根据营业收入明细分类帐“工程收入”帐户的贷方发生额调阅记帐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发票记帐联填开的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检查“应收帐款―××公路指挥部”的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调阅其记帐凭证,其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500万元应收帐款――××公路指挥部650万元贷:产品销售收入983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7万元以上所查“工程收入”对象与“产品销售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连体的一项业务。再进一步调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该厂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对混合销售收入统一征收增值税。该厂把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帐,分别计算收入,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交税款并按受处罚。该厂全年的工程业务收入860万元应补交增值税款=8600000/1.17×17%=1249572.65(元)应调整帐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3000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9572.6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49572.65《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限定以下几种:1.从销货方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完税凭证;3.购进农业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经批准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4.除固定资产外的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按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除上述5种凭证外,其他凭证、账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第二节进项税额的检查一、进项税额扣除范围的检查(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的检查1、检查内容及规定(1)发票合法性(2)内容真实性(3)发票联与抵扣联对照(4)相关帐户对照2、检查方法(二)购、销货物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检查1、检查内容及规定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及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2、检查方法一、基本案情: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批发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制造费用”科目中柴油金额较大,经统计,2006年1-12月,企业共购进柴油46.5吨,金额202462.40元,抵扣进项税额34418.44元。根据对企业经营过程的了解,企业不可能如此大量使用柴油。为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检查人员依法对财务科科长进行了询问,据该科长介绍,该公司没有运输车辆,销售(购进)货物都是租车,租的车辆基本是固定的,可是在支付租金时不能获取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公司经理就与车主口头协议,车主提供购买柴油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为该公司信息)结算运费,至此该案真相大白。运费变换成柴油多抵进项偷税二、案件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4418.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34418.44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三、案例分析:运输发票由于不属国税机关管理,所以源头控制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此类问题的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当前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等经营的特点,进行认真的分析,从中发现的涉税线索,一查到底,查深查透,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转出的检查(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二)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本文标题:增值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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