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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超过10%的企业名单等;5)各股东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6)股东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7)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8)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9)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简介,以及其投资比例超过10%的企业名单等;4)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出资人分支机构与联营机构名册;5)出资人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6)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如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7)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8)出资人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9)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10)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可靠的声明;11)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2)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3.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2.3.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对拟设机构的营业场地进行选址审查,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审批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审批监管机关。2.3.4审批审批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批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审批的事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审批监管机关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2.3.5筹建申请人收到审批监管机关同意筹建的批文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经审批监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一个月内未决定的,申请人可视为同意延长筹建期限。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筹建审批流程图同1.3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筹建审批流程图2.4开业阶段2.4.1条件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工作就绪,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向受理机关提交开业申请:1)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按五级分类提取损失准备后计算);2)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0%。其中,对损失类贷款,应予以全额冲销,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核减所有者权益,或由原股东重新注资或政府出资弥补;对可疑类贷款,应按40%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对次级类贷款,应按20%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对关注类贷款,应按2%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3)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4.2申请机构筹建就绪,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开业申请(一式两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文件;2)章程草案;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7)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8)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防盗、报警、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1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3)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议事规则和主要规章制度;14)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申请材料: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申请材料。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3)筹建工作报告;4)章程草案;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相关材料;6)理事、监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7)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三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等决议;选举理事、非职工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的决议;聘任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1)公司治理结构和主要管理制度;12)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13)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3)筹建工作报告;4)章程草案;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附件:6)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7)非法人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9)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报告及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的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三会”议事规则、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决议;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决议;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3)公司治理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办法;14)经营发展规划;15)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县联社应该在文件和章程中进行明确,并提供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16)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农业贷款比例监管目标的文件;17)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8)法律意见书,对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程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见证,发表意见,附见证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1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适用信用社、支行);4)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务授权书;5)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适用信用社、支行);6)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的说明(适用信用社、支行);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主要管理制度;11)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12)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3)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公司章程;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5)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6)公司组织机构;7)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8)业务操作规程;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公司章程;3)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7)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名单及详细履历;8)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五年及五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9)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报告;2)员工名册、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4)业务授权书;5)各项规章制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公司章程;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5)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事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6)公司组织机构;7)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8)业务操作规程;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3)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6)股东名称及出资额;7)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9)从业人员中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的比例;10)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可靠的声明;11)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2)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4.3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2.4.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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