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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印花稅說明以下為本人上書陳情「監察院」認為財政部對托嬰中心需繳納印花稅之解釋,有爭議。財政部所做的說明:一、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09804756370號解釋(函如附件),「托嬰中心與托兒所之具有學校性質上屬有別,而與課後托育中心類似」,所以需繳納印花稅。(這是財政部自己認定,並沒有與內政部兒童局討論過,托嬰業者都認為托嬰中心應與托兒所較相似)二、但該文也說明「我國印花稅係憑證稅性質,且印花稅法並無強制書立憑證規定,如無書立應稅憑證,當無印花稅課徵問題」。(公文第二頁畫粗線部分)換句話說,「不開收據就不需繳納印花稅,且未開收據並不違法」。托嬰中心有下列兩種合法之節稅方式:(安親班亦可比照)1.金融機構匯款:家長直接匯款至托嬰中心帳戶,可以不需開立收據2.使用聯絡簿註記:可在連絡簿上註記已收到款項(若有寫金額會視同收據需貼印花),亦可使用收款註記章如圖示,因無金額故無印花稅之困擾。三、托嬰中心評鑑時,行政項目有要求托嬰中心需附收據,此項目變的會有爭議(可在評鑑前會議提出),因為財政部此公文已說明,無法規規定須強制開立收據。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托嬰扶幼委員會主任委員包崇明敬上
本文标题:托婴中心印花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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