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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如果要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不过,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符合两条件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只有同时符合“新注册成立”和“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两个条件,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相关优惠。多年来,国家对新办企业给予了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行业性优惠、地区性优惠、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行业性优惠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等;地区性优惠主要是“老、少、边、穷”地区;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同时,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享受优惠然而,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大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假设现有A软件生产企业已获利5年,税收优惠已到期,就可以考虑注销A企业,新成立B企业。A企业原有办公用房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20万元,共有固定资产120万元,还有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达320万元。那么,只要再投入货币资金960万元,使B企业注册资金为1280万元,且非货币性资产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B企业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资金受限,上述思路难以实现,同样可以筹划。假设A企业仅有货币资金660万元,又无法贷款、借款融通资金,就可以考虑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划给B企业。另投入货币资金660万元,使B注册资金达到880万元,而非货币性资产为2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可以享受优惠。B企业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完全可以取代A企业发展业务,A企业只要把办公场地租给B企业就可以了。假设A企业货币资金还少些,仅有360万元,怎么办呢?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的思路不变,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划给B企业,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则B企业注册资金达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1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还能满足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向A企业购买,只能走迂回路线。相关文件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直接购买只能导致B企业优惠的停止。A企业可以先将非权利技术卖给长期合作的友好企业C企业,B企业再从C企业购买,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过,此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性。由于在操作链条中出现了C企业,很难保证核心技术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将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那可不是税收优惠能补偿的。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解析作者:刘磊发文时间:2008-04-0514:36来源:中国税务「提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本次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为使纳税人正确理解、把握与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文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解析,包括国家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农、林、牧、渔业项目,基础产业,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企业研发费用,创业投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原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替代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四是过渡。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取消。二、具体优惠政策解读(一)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原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未对免税收入进行过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一些收入项目免予征税。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其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其应税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也为免税收入,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除了25%的标准税率外,还有15%和20%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一些特定项目的所得还给予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采用免税法处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家放弃了部分税收收入,这与原企业所得税法补征税款的规定有了重大改变。其目的是使投资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向享受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增加投资。企业是市场投资的主体,税收政策应鼓励居民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再办新企业,而不鼓励企业以股票方式进行间接投资。企业购买股票,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投机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为了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般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为满足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的经费需要,必须从事资金的保值增值等部分营利活动,需要国家政策予以同样的税收扶持。因此,税法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二)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类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范畴。为生产此类产品的服务业,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品产量,优化产品结构,应予以同样扶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此类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归为免税项目。而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等,虽然是农林产品,但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现代养殖技术日益发展,产品不再限于食用鱼类,海参、鲍鱼、珍珠等已成为生活奢侈品。因此,对这两大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三)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公共产品,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命脉,是政府鼓励的投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实施条例规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期,容易产生避税空间,有的企业甚至十几年尚未开始获利年度,税收征管难度因此加大。实行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
本文标题: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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