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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昆地税发〔2007〕118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稽查局,各分局、科(室):现将《昆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昆山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工作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第五条加强与国税局、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共享信息资源。第六条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第七条昆山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征管分局、稽查局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八条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提醒服务、限时服务、网上服务、预约服务、视频约谈、咨询服务、凭证服务、网送税法服务等八项服务。第九条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第十条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第十一条开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四)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十二条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市局将有计划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第十三条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第十七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第十九条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第二十一条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或要求后,须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第二十二条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第三章办税服务厅第二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第二十六条合理确定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第二十八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须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要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要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饮水机等。第三十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第四章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第三十一条纳税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571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后台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第三十二条充分利用苏州12366纳税服务系统、昆山地税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昆地税网站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第三十三条加强对571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你问我答”的纳税咨询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第三十五条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第三十六条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第三十七条纳税服务工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第三十九条本意见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昆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7月18日印发───────────────────────────打字:叶青校对:征管科马晓华
本文标题:昆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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