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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投资必读—法律环境篇(2005年2月)I.欧盟简介1A.发展史1B.组织结构2欧洲理事会会议2欧盟理事会2欧盟委员会2欧洲议会3II.欧盟对内法律3A.关税同盟3B.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4C.统一大市场四个基本支柱4货物流动自由4人员流动自由4服务提供自由5资本流动自由5III.欧盟对外经贸法律5IV.竞争法62I.欧盟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简称欧盟(EU),面积397万平方公里,人口4.55亿。目前共有25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为创始成员国,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奥地利、芬兰、瑞典于1995年先后加入。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于2004年5月1日同时加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被推荐在2007年加入欧盟。另外,土耳其在2004年底正式成为欧盟扩大的候选国。人口数量(亿)面积(万平方公里)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失业率%欧盟25国4.5439721310€0.89欧盟15国3.8132324310€0.78美国2.9093636100$3.16日本1.263831300$2.75.3A.发展史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简称欧共体(EC)。欧共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为重要。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巴黎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1965年4月8日,上述6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EC),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但是由一套班子在运作。《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成员国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7日,《马约》由各成员国外长正式签署,并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后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正式成立。根据《马约》规定,欧洲共同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仍然存在,《马约》生效后欧共体也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做出决定,但国际上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这个称谓,并简称“欧盟(EU)。目前“欧共体”和“欧盟”两种称谓均可使用。欧共体-欧盟所追求的欧盟内部经济一体化是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开始并发展起来的。近50年的发展过程中,经济一体化已发展了三个阶段: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包括经济和货币联盟)。在1968年7月1日实现关税同盟,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2002年1月1日欧币正式流通,首先在12个成员国(目前英国、丹麦、瑞典三国和新加入欧盟的东欧10国尚在欧元区之外)实现货币联盟,目前欧盟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经济和货币联盟阶段。B.组织结构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邦联的特征。欧盟的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欧盟成员国自愿将部分国家主权转交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3•欧洲理事会会议欧洲理事会会议(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举行正式首脑会议,3月和10月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额外的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西班牙人索拉纳。•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II.欧盟对内法律境外人士赴欧盟国家投资创业,应了解投资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各个成员国立法将受欧盟法律限制。除了受所投资国法律的约束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还将受到欧盟法律调整和约束。因此,投资者在决策前有必要了解欧盟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欧盟对内法律(即欧盟为完成统一大市场制定的用于协调欧盟内部关系【包括国与国、国与个人、国与企业和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和欧盟对外的经贸法律制度。这些内容都可能对盟外人士赴欧从事经济活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这里我们仅选择性地介绍一些对投资创业具有直接影响的欧盟对内和对外的法律。A.关税同盟在阐述这四大基本自由前,有必要了解欧盟和欧洲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税同盟。欧洲共同体于1968年7月1日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以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管理关税的国家权力已经完全转移给欧盟。欧盟所制定的税则对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均自动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关税同盟涵盖所有在欧盟成员国中的贸易和服务。其主要表现在对内和对外二个方面。对内而言,主要是指在成员国间禁止征收货物进出口关税,禁止征收直接、间接保护本国产品的歧视性关税、捐税(包括统计税、进口货物包装税、检验税及为协调商品价格而征收的关税等等),以及在成员国间取消与关税具有同等作用的一切措施(这里所说的与关税具有同等作用的一切措施是指进口许可证、卫生检查费、完成通关前的储存费、对已进口商品销售及加工的收费)。在对外方面表现为与第三国的关系上,4即各个成员国对来自区外的第三国产品采用共同的关税率。1994年1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在这地区内,成员国间的贸易不受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的限制。B.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5年6月米兰首脑会议期间,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其中列举了300项具体措施(最后定为282项)。该白皮书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对外是一个实施共同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单一货币经济区,对内则真正实行货物、人员、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并逐步建立共同商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环境政策和其他共同政策。这四大基本自由适用于成员国之间跨国的事项,并不适用于纯成员国国内性质的事项。如果有成员国违反了欧盟为实现统一大市场而制定的法律,有关个人、其他成员国和欧共体委员会都有权直接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成员国遵守欧盟的法律。除了以上之外,投资者还应了解四大基本自由的例外情况。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欧盟允许成员国基于某些特定的理由限制货物、人员、资本、服务的自由流动。这些特定的理由包括:基于对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考虑;对环境和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对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本国文物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这些例外特权的行使是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造成权利的滥用。C.统一大市场四个基本支柱•货物流动自由为了使货物能够自由流动,除了建立关税同盟外,欧盟还规定禁止各成员国对进出成员国间的货物施行数量限制(如进出口配额)和制定能够直接或间接妨碍欧盟内贸易的一切措施(如对进出口产品要求必须备有原产地证明书的国内立法;对进口货物包装要求采取不同于国内相同货物的包装;鼓励购买本国产品的政策和优惠条件,对进口产品过分检查等等)。同时,欧盟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相互承认原则,即如果一种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在一个成员国是合法的,那么其他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允许销售。这些规定对一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都是应当了解的。•人员流动自由这里所指的人员自由流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移民自由。欧盟制定此自由目的是将人员流动作为商品生产的一种要素,在劳动力方面建立共同市场,减少由于成员国经济发展程度差异造成的在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就政治目标而言,是通过取消移民障碍,来保障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内享有同等地位,最终使成员国公民获得联盟公民权。具体而言,人员流动自由就是指取消各成员国之间关于就业、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方面以国籍为理由的一切歧视,但保留以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为理由的合法限制。此项自由权利包括入境和在各成员国境内享有自由居住(包括就业后继续在该受雇成员国境内居住的权利)、就业和国民同等待遇的权利。除了以上的权利外,还包括自由开业。其次,此项自由除了适用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公民以外,还适用于该公民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满21岁的孩子、配偶、未婚的生活伴侣以及受其抚养的父母。为了进一步消除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的障碍,1985年6月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与法国和德国交界的小镇申根签署了关于人员自由流通的协议,简称《申根协议》,意大利(1990年11月27日)、西班牙和葡萄牙(1991年11月18日)、希腊(1992年11月6日)、奥地利(1995年4月21日)也先后加入。2001年4月,《申根协议》在丹麦、芬兰和瑞典生效。至今,《申根协议》已在15国中13国生效,欧盟国家的人员均可在这些国间自由来往。第三国人员只要取得一国的申根签证,也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这些国之间自由通行。英国和爱尔兰目前尚未加入《申根协议》。5•服务提供自由基于货物流动自由和人员流动自由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服务提供自由也就是必然的要求。欧盟在欧洲共同体条约中规定,各成员国应取消所有在自由提供服务上的限制。同时,欧盟通过法院的判例还规定了除自由提供服务权利外,还有自由接受服务以及自由选择提供和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资本流动自由资本流动自由在所有自由中对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最为深远,最难以实现。该自由流动包括成员国间和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自由支付和直接投资与结算以及各种证券交易和商业信贷(欧元的出现使得自由支付在欧元区成员国之间得到真正的实现)。但是,该自由除了受以上所述基本限制以外,还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限制。成员国有权在资本流动自由上制定限制规定,条件是为了适用其税法制度和适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或者为了管理或取得统计数据的目的。资本自由流动的要求使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统一也势在必行了。在此情况下,欧盟建立了经济和
本文标题:欧盟投资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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