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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制比较分析1.双方异同流转税是指对商品流通额和非商品营业额的课税,它由多个税种组成。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是工商税以及关税等;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而目前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这些税种西方国家也有,这是中西方在流转税制上的共同点。差异首先在于地位不同。我国流转税是主体税类,长期以来在我国税收总额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重,而西方的主体税类是所得税,流转税只是重要税类而不是主体税类。其次,双方征收的重点不同。我国开征的流转各税具有覆盖面广、税源大的特点,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业都要缴纳工商税或营业税。而西方流转各税除了开征一般营业税外,流转各税收入总额中一个很大的份额是来源于对少数几种有选择的商品,诸如烟、酒和汽油等的课税。在英、美等国,来源于烟、酒和汽油的营业税占到流转税收总额的30%一40%,对这几类商品实现高税率,有“寓禁于征”之意。我国对烟、酒虽然也实施了相对较高的税率,也有“寓征于禁”之意,并取得了相当数量的税收收入,但这几种商品的税额在流转税总额中所占比重远低于西方。再次,主体税种和课税对象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是工商税,这种税是以商品流转和劳务营业全额为课税对象,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直到1994年才将增值税列为流转税制的主体税,增值税只以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避免了重复征税。而西方多数国家是以增值税为流转税制的主要税种,只以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这样比较合理而且有利于商品流通。流转税制比较分析2.差异根源及借鉴意义我国之所以长期选择流转税为主要税种,首先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得税微乎其微,缺少存在空间和成长空间(企业要上缴利润,公民收入有限),而征收流转税有利于国家获得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活动的计划调节。其次,是因为流转税特别以商品价值全额为课税对象,虽然存在重复征税的不合理性,但这正满足了计划经济下对市场商品流通抑制的需要。西方国家因为有所得税可提供丰厚的税源,所以流转税理所当然地降到次要地位。更重要的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商品流通、鼓励社会合理分工,所以,即使征收流转税也只能以增值税为主,只对流通过程中商品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虽然未能将流转税降为次要税种,但已经用增值税取代了全额征收的工商税和营业税,这是明智的选择,对促进社会分工、促进商品流通是有重要意义的。流转税制比较分析
本文标题:流转税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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