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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二)特征:1、企业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外国投资者;区别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举办的企业。2、企业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作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2、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章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可进入正式谈判。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双方对设立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双方对设立企业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2、审批---由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在收到文件3个月内决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由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省极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内,中方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须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3、登记—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是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资经营注册资本是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三)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固定资产、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其作价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四)出资期限---授权资本制的体现。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凡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五)注册资本的变更和转让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可增加。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不得比向合营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1、规模:不少于3人。2、任期:4年。3、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4、议事规则:下列议案须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解散,资本的增加、转让,企业的合并、分立。(二)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等。(三)工会组织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产、供、销管理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一)期限:除了从事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资源勘察开发以及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行业的应规定期限外;其他行业由合资经营企业各方自己规定。(二)解散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章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章程和合同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三)清算1、人员的组成:企业的董事,且应报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监督。2、财产的分配: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按比例分配。
本文标题: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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