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PPT78页)
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主讲老师:高建华山东国税培训中心培训师中国财税信息网特聘专家中瑞财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顾问培训提纲资料一稽查执法难点分析资料二纳税争议协调与沟通资料三所得税稽查案例分析3稽查执法问题分析资料一稽查执法难点分析稽查取证难审理定性难移送定罪难4稽查取证难税务稽查权限的制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稽查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计划稽查形式:日常、专项、专案【案例1】稽查局的职责、权限2006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某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检查发现该公司05年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一份,金额3000元;05年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所得额的费用5万元。该公司当年亏损12万元。稽查局检查人员拟做如下处理: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处以200元罚款。2、根据《征管法》第64条第1款,处以1万元罚款。【问题】稽查局是否有上述行为的处罚权?【分析】稽查局≠税务局《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细则并未明确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在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注意】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目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启示】1、虚报亏损未构成少交税款的处罚。2、稽查局长的权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国税函〔2003〕第561号)【案例2】查帐、调帐权限2006年8月27日,W市稽查局接到署名举报,称W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入帐,大量的帐外资料存在财务经理的笔记本中.稽查人员首先检查了笔记本,发现举报基本属实.因当时未带相关拷贝工具,就将其笔记本与其它财务资料一起开列在调帐清单上,拟调回局里进行检查,但税务人员对能否调取其电脑产生争议。其间,趁税务人员不备,财务经理将笔记本带走,约10分钟后经理回来,但电脑中相关资料已被删除.。(电算稽查问题后讲)【问题1】稽查人员能否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分析】“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税务机关不可以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问题2】稽查局长是否有调取帐薄的审批权限?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问题3】调取账簿之后在限期内查不完怎么办?《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问题4】税务机关能否调取当年度的帐薄?《细则》: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当年的账簿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日内退还。国税发〔2003〕47号:特殊情况【启示】1、2、3、4、注意:稽查程序、权限【案例】某地税局违反程序法听证案例稽查证据内在要求的制约【案例3】调查询问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业主高某承认,在2005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高某不服上述决定,将稽查局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对此,稽查局除《询问笔录》外,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焦点问题】仅凭询问笔录能否定案【法理分析】【本案启示】1、2、3、4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W市金牛织造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种棉布,根据客户定单安排生产,基本无库存.购进棉纱后送浆纱厂浆洗合股(经线\纬线),再自己织布或委托其外协厂加工.2004年11月W市稽查局在对其进行调帐检查时,调取了该企业部分帐外资料(如:仓库发货记录,车间生产记录,部分销售合同等).经检查,该企业帐薄只记载了开具发票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编造成本,仓库保管帐也是根据发票开具情况由财务人员做的假帐.履行法定程序查其银行对帐单,发觉与银行帐严重不符.外调取得了40多家外协厂为金牛公司织布的证据:收取加工费记录复印件,记载加工情况的帐页复印件(有些户未设帐),企业签字盖章的受托加工情况说明(包括织布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送货时间等).【案例4】稽查证据万米,而金牛公司帐上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还检查到部分不能抵扣的发票.企业签字认可.比如(如图)浆纱厂(小规模)化工厂(一般)金牛公司(一般)购浆纱用淀粉,石蜡,平滑剂等,发票开给金牛支付浆纱费,对于浆坏的纱要扣款了解生产工艺【问题焦点】企业未签字盖章的资料能否作为稽查定案的依据?【法理分析】【处理结果】【本案启示】12316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启示1】关于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四)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五)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六)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七)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启示2】查询账户取得对帐单大于银行帐的记录,能否作为隐瞒收入的证据?【启示3】存有异议的可以不签字盖章吗??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案例5】电算化稽查问题XX超市检查(POS机、销售统计、故障)【相关政策】《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税务局的管理跟不上,大多没有这方面的备案要求。《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该文件的效力值得探讨19所得税稽查【调取资料方式】(1)现场通过电脑查询。(2)调取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的电脑账,这是目前最直接、常用的取证方式。(3)数据输出到磁盘方式或者通过联网方式调取资料。【稽查难点】电算化稽查是税务稽查的薄弱环节(1)软件不统一、实际操作少(2)解码器解码的合法性(3)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的无法进入系统没有规定审理定性难(政策多,乱,冲突…见所得税执法问题分析)【审理内容】对部分案件进行实地复核、审理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证据的合法性。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当;具体行政行为援引法律问题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先告知,后下处罚决定;审查法定时限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注意:适用63条的是否构成偷税罪,是否移交【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偷税案A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手续费和房款收入,该三项收入全部是预收款。分析:63\64的运用参考: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案例2】延期纳税是否构成偷税?2003年6月.某地税局对某房地产公司2001---2002年度交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如实申报纳税的现象.其中2002年12月应申报缴纳的10万元税款在2003年6月3日(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当天)交纳入库.【本案焦点】该公司延期申报缴纳的10万元税款能否定性偷税?(纳税人两次以上的纳税申报合计数没有少申报应纳税款)【法理分析】《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征管法第63条第1款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手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一个纳税期限来计算,但各分税种条例做了规定,如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对该公司这种在法定申报期内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应依照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确定为偷税行为.虽然在税务机关下达检查通知书时,该公司主动申报缴纳了这笔税款,但由于其停止和消除其违法行为后果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报期,因此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结论】延期纳税,在申报缴纳期届满时便已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此时“偷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是否偷税应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其所属的纳税申报期不缴、少缴税款为标准进行判断.25偷税的认定及处罚【案例3】偷税处罚能否低于50%?甲公司2003年9月10日按期申报缴纳了8月份纳税款12.5万元。2003年10月12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账务时突然发现8月12日销售的一笔工艺品没有人账,销售额2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公司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将这笔收入申报纳税。【问题】偷税处罚能否低于50%?【法理分析】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偷税,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税务机关来说,只要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就要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依据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减轻处罚的含义就是可以低于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下限实施。如:纳税评估27稽查执法问题分析移送定罪难(与司法部门办案的取证角度要求不同,导致证据不完整不充分)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对所移送的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得移送。【案例
本文标题: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PPT78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13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