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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0页税务管理培训目录:一、筹划原则。二、分摊或者均衡集团费用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筹划案例。五、残疾人基金。六、合理选择企业组织中股东组成或企业形式。七、返利相关税金的处理。八、收购发票税收问题。九、关于食堂生活费的问题。十、企业合并中的契税问题。十一、企业合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十二、分回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问题。十三、对全资子公司用房屋土地进行投资免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分析。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十五、缴纳了消费税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十六、最新的政府补助文件。十七、关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相关税收规定知识介绍。十八、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十九、关于防范建筑营业税缴纳地点纠纷。二十、关于非商品购进业务取得发票有关问题。二十一、一个办公地点有多家公司代付后再代收电费的增值税分析。二十二、离职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起点分析。二十三、技术转让收入涉及所得税的巧妙分割策划。二十四、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介绍。二十五、财政部国税局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页共70页二十六、财务损失相关规定及损失发生的弥补措施。二十七、2008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向B股份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免交增值税。二十八、合理运用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税务规定,获得增值税缴纳延后的利益。二十九、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变化。三十、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三十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三十二、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三十三、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三十四、捐赠的变相操作行为简介。三十五、公司将自有房屋送给高管相关税收研究。三十六、费用报销发票的取得问题。三十七、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三十八、关于出国差旅费报销问题。三十九、报销费用的发票开具和报销单上不要写“礼品”。四十、跑不了的小税种要及时缴纳。四十一、湖北广济药业股份公司被税务处罚(个税等)及东鑫房地产公司(虚增成本)处罚的启示。四十二、税负均衡性。四十三、营业税按收支差额交营业税的筹划。四十四、创建孵化器节税。四十五、游说政府制定下发文件。四十六、纳税临界平衡点与销售房屋定价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级次。四十七、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四十八、公司房屋关联方房屋出租价格的确定。四十九、税务检查时财务及业务信息系统的应对。五十、生产产品时,设立小仓库(与小金库原理一样),将所有生产成本入大仓库的商品,小仓库产品用于无票返货或赠品。五十一、多交税款的处理。五十二、及时掌握国家文件对纳税影响很大。第3页共70页五十三、生产企业与商业批发性企业合作进行广告费用的操作问题。五十四、销售边角余料、废旧钢铁报纸要交增值税。五十五、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期间内,将利润做大。五十六、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要防止支付的营业税类支出被认定价外费。五十七、返利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五十八、处理好税企关系。五十九、实际发生的税务处罚案例介绍。做好税收工作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税种多,税负重,税收文件多,不仅有中央的文件,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文件,而且目前正处于政策多变期间,文件也经常有更新,这对财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精通税收对财务人员而言显得非常重要。我认为对于税收的基本原则是“适当筹划、应交尽交、决不多交、规避风险”。任何税务筹划的案例都不可能将所有的方面穷尽,主要还是向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路,其实有些内容是很简单的,只要大家肯动脑筋,做到举一反三,不要穿着西服认识,换了马甲就不认识了。一、筹划原则1、注意:事前筹划原则很重要。要求有长计划、短安排,周密实施,成为事实后再筹划,不是筹划而是造假、改变历史,想起死回生。很多企业是在事后再筹划,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效果不会很好,风险也很大。另外,全面思维的方法也很重要。2、如果有成功操作的案例,可以适当宣传。不宣传则财务人员是自娱自乐,别人不知道你在做什么。例如:其他部门发现财务在加班时,经常会问,怎么有那么多事情,他们那么多人,在做什么?要改变财务人员只会做不会说的形象。3、不要向老板主动要奖金。因为老板很可能认为这是你份内的事。二、分摊或者均衡集团费用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谈一下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目前还难以操作的问题。税务规定如下:第4页共70页1、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即:总所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并且没有固定或经常收入以及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管理需要。2、审核理费提取原则要节俭、合理,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必要的经费支出,不是无限提取。3、用合理的份额和比例分摊到各下属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4、提取管理费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96]177号和国税函[99]136号)虽然税法从理论上提取管理费是行得通的,但从实际操作上看,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例如某集团公司或某子公司发生了亏损,发生的费用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列支,亏损不能弥补,因此应该采用了一些办法,不收管理费,但可以收取服务费,主要方法有:1、分摊工资。将集团公司部分人员工资改由子公司发放。2、分摊审计、评估等中介费及差旅费用。3、向子公司收取信息费、服务费、咨询费。要有合同。4、分摊软件费用。5、收取资金占用费。6、广告费及返利、租金等。收取服务费要做好合同,金额要适当,不可太高。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第5页共70页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核心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操作上:收取方要向付款方开具“资金占用费”的服务业发票,并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制作好相关的合同协议,没有服务业发票的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在实务中,代开过。集团向银行借款后再转给子公司;子公司借款后通过集团借给其他子公司,以及与外单位相互借款,这些企业间的相互借款、融通资金,收到的利息费用都要交纳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的一方一定要取得正规的发票,否则这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集团内企业之间、母子公司间的借款,可采取不支付利息费用,但做好利息的清结工作,年末作为集团内经营者考核业绩时使用。在营业税的处理方面,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第6页共70页用费(利息),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税法对此也有些特别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文件明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另要注意,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084号)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筹划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按税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制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各公司在进行物流技术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时,要考虑此因素,取得合法的付款合同、发票及相关文件,以便办理相关手续。这也是集团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上海、湖北等地公司成功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操作。操作实例介绍:筹划背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在税前抵免所得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到第7页共70页2008年1月1日废止。2007年是这一优惠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我们抓住机会,依据这一优惠政策进行了税收筹划。筹划方式。首先收集了全部购买的国产设备发票资料,但是我们通过计算得到2007年某公司经过纳税调整之后的应纳税额是-146.32万元,而已经预缴了所得税722.07万元,这样应缴纳的所得税是-868.39万元,这样是不能享受抵免336.03万元的国产设备的税收优惠的。因此决定采取扩大应纳税所得额的策略,将2008年的收到07年返利1127.62万元调整帐务计入07年收入,将07年收到的财政拨款282万元(原来没有确认为07年收入)确认为07年收入,这样就使得2007年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263.3万元,扣除已经预缴的所得税722.07万元之后,仍有541.23万元应纳税额,我们利用此空间抵免了336.02万元的国产设备。此项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全是符合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属于合理避税,为公司节约税款336.02万元。推广意义。由于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到2008年1月1日已经结束,因此之前没有进行类似筹划的公司再无法利用此项优惠政策,但是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关注法和有关政策,寻求
本文标题:税务筹划培训的一些实务操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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