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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专题》公开课增值税辅导部分李新华《税法》课程内容介绍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增值税第三章消费税第四章营业税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六章关税第七章资源税第八章土地增值税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章房产税第十一章契税第十二章车船税第十三章车辆购置税第十四章印花税第十五章企业所得税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理解含义: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府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4.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政府凭借公共权力,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法纳税是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二)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就政府与具体纳税人而言,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不是以具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依据,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也不是以具体分享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利益为前提。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三)固定性(确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按事先确定的征税标准。三个特征之间的关系: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核心,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证。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二、税法的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理解: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二)特点:1.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2.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个方面内容1.权利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双主体: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对纳税方:发生纳税义务的人(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二)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第二节税法要素(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1)负税人:税款的最终承担者(2)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第二节税法要素(二)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国家征税的目的物。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纳双方权利所指向的物或行为。与课税相关的有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1)税基又叫计税依据(计税标准),是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标志。它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1)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2)税基又叫计税依据(计税标准),是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标志。它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三)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占单位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元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为:应纳税额=3000×10%=300。(2)超额累进税率:“超”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元时,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其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01500450010%3%20%速算扣除数举例【例题·单选题】下图为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图示(数轴代表应税收入),则级距为1500至2000,速算扣除数为()。A.250B.110C.100D.150『答案解析』全额应纳税额=2000×20%=400(元)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500×5%+(1000-500)×10%+(1500-1000)×15%+(2000-1500)×20%=250(元)速算扣除数=400-250=150(元)(3)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为累进依据。3.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税率形式适用的税种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第二节税法要素(四)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的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五)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与时间有关的要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入库期限(缴纳期限)什么时候发生纳税。如销售货物是在收款时还是在发货时如果按月纳税,一般在下个月15日内入库多长时间去交一次第二节税法要素(六)减免税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减、免税的形式中有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指开始计征税款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没有达到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例:如果起征点为800元,本月销售额为2000元。如果免征额点为800元,本月销售额为2000元。起征点与免征额区别:①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②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附加:在正税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的税款。也称地方附加。加成:是指对征税对象在依率计税的基础上,对应纳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七)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的构成(二)税收程序法体系的构成(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8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税收法规--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税收规章--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县级税务机关(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1.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2.税收收入划分(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1.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征税机关征收税种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地方财政部门契税、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海关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税收收入划分: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本文标题:税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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