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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税法1-3章考前冲刺资料
2007年4月法律自考科目税法考前冲刺资料中国律法网出品必属精品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三)税收的特征即三性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第二节税法概述四、税法的作用(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第三节税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第四节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分类(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可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税法详细分类(一)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税法详细分类(二)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资源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二)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1.中央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地方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它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另外还包括筵席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都是共享税。这类税有:(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50%,地方50%。二、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三)税率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第五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2.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2.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出现了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有了变动;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过了免征额或者收入的减少不够起征点;由于灾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纳税义务。•3.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免税的条件;某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如企业的破产、撤销、合并、义务人的死亡等。第二章税收立法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历史沿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第三章增值税法•第一节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二、增值税的特点•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2.税负公平。•3.道道征税。•4.中性。•5.零税率。第二节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二)纳税人的分类按照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二)•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若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若财务制度健全,通过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4.混合销售行为。•5.兼营非应税劳务。1.销售货物•(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可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六。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中国律法网访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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