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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增值税2.1税种设置2.1.1增值税的概念2.1.2增值税的产生2.1.3增值税的类型2.1.4增值税的作用2.1.1增值税的概念1.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按增值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2.增值额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从微观方面理解。(2)从宏观方面理解。0102030405060708090100销售价格原材料产成品批发零售举例图示说明如下:生产或流通环节售价(元)增值额(元)全额课税10%(元)按增值额课税10%(元)原材料505055产成品803083批发901091零售100101012.1.2增值税的产生1.背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首先创立了增值税制度。它是法国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稳定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原来阶梯式全额征收的营业税进行改进而创立的。2.过程增值税最早由法国在20世纪五十年代所创并推行。法国增值税创立经历了两个阶段。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2.1.3增值税的类型说明:C1:固定资产;C2: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存货+CV+MC1+C2C1已提折旧部分允许扣税收入型增值税C1允许扣税消费型增值税C1不允许扣税生产型增值税2.1.4增值税的作用1.避免重叠征税,促进专业化大生产2.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3.有利于贯彻出口退税政策2.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2.1征税对象2.2.2纳税义务人2.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2.1征税对象1.销售货物(1)销售货物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一般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向对方收取货币、物品、取得其他经济利益,都属于有偿范畴境内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2)销售货物的特殊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⑤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属于征税范围的视同销售货物特殊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以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3)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和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又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加工指委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2)修理修配劳务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指从国外进口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4.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5.起征点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增值税条例规定起征点的幅度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2.2.2纳税义务人1.纳税人一般规定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1.纳税人一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人(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人2.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依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设有两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应税劳务,即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三)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3税率、计税方法与税额的计算2.3.1税率2.3.2计税方法2.3.3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2.3.4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2.3.5应纳税额的计算2.3.1税率1.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7%一般纳税人税率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零税率(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6%4%2.3.2计税方法1.直接相加法。也称税基相加法。应纳税额=(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增值项目之和)×税率2.间接相加法。也称税额相加法。应纳税额=工资×税率+租金、利息利润等增值项目之和×税率3.直接减除法。也称税基减除法。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金额-购入商品支付金额)×税率4.间接减除法。也称税额减除法。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金额×税率-购入商品支付金额×税率2.3.3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1.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的计算与确定价外费用的内容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几种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需要说明的是,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也不同与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一般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相互购销的一种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包装物押金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需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所谓“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第二,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须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第三,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对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第四,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合计。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认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由于消费税为价内税,故增值税税基中应包括消费税。外汇销售额的折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
本文标题:税法教案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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