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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征管法概论一、征管法的概念及其演变(一)《征管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缴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权益。5.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一节征管法概论(二)《征管法》的执行主体1.税务行政执行主体。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3.有关单位和部门。(三)《征管法》的体系范围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意义2税务登记的种类3税务登记的范围4税务登记的内容5开业登记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了解)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等。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提示】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自……起30日”——单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第二节税务管理6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管理。○2.)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3.)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4.)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的管理。○5.)税务登记的相关性要求。第二节税务管理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2发票的印制3发票的领购4发票的种类5发票的开具6发票的保管7发票的检查4发票的种类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我国发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5发票的开具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第二节税务管理四、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2纳税申报的对象3纳税申报的内容○1.)纳税申报表○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3.)财务会计报表○4.)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第二节税务管理4纳税申报的方式5纳税申报的期限6纳税申报的要求4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亲自去又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其他方式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3.)委托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由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纳税。第三节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二、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三、核定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11.3税款征收三税款征收的措施1加收滞纳金2核定应纳税额3调整计税金额4纳税担保措施○1.)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第三节税款征收5税收保全措施○1.税收保全的前提。○2.税收保全的方式。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的前提。○2.强制执行的方式。○3.强制执行的要求。税收保全措施○1.税收保全的前提。○2.税收保全的方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的前提。○2.强制执行的方式。○3.强制执行的要求。1.税收保全措施(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2.税收强制执行(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上述条款同样适用于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节税款征收7出境结清税款8减税免税管理○1.减免税的审批管理。○2.减免税的管理要求。9税款退还与追征○1.税款的退还。○2.税款的追征。第三节税款征收10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1.)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纳税人的征收措施。○2.)税收优先权及欠税公告。○3.)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处理。○4.)欠税纳税人的债务处理。○5.)纳税人变更的税款清算。○6.)税款入库的基本要求。第四节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二、税务检查的内容三、税务检查的形式1.重点检查2.专项检查3.分类检查4.集中检查5.临时检查第四节税务检查四、税务检查中的权责1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2.)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第四节税务检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3其他有关单位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5税务检查的特殊手段第五节税务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1税务违法行政处理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2.)欠税行为的处理。○3.)偷税行为的处理。○4.)骗税行为的处理。○5.)抗税行为的处理。○6.)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五节税务法律责任2税务违法司法处理○1.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3.其他税务违法犯罪。第五节税务法律责任二、税务人员税务违法处理11.5.2.1税务人员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11.5.2.2税务人员税务违法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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