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5.1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2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5.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5.1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1.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5.1.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5.1.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5.1.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1.5资本弱化5.1.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5.1.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5.1.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一是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3.企业重组有些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公司向持有其大量股份的缔约国另一方股东支付的股息,不给予税收协定规定的对股息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立子公司时,就往往把公司分立成几个公司,使每个公司持有的该子公司的股份都在限额以下,以便使股息能够享受到优惠。三、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一)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四、组建内部保险公司(一)、内部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二)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初衷:主要是从保险的角度考虑:1.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2.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3.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五、资本弱化(一)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二)不同国家对信托关系的确认1.普通法系的国家(英法美)对信托的关系的确认:一般把信托关系确认为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是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只要收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就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2.民法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对信托关系的确认:将信托关系视为一种合同关系,由于其不承认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对于对财产所有人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时也要征税。六、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一)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建立分公司七、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纳税人可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地区,纯避税区或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成为其居民,达到避税的目的。第二节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跨国公司一般要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地有利条件和本国地推迟课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及国际税收协定地条款等可用于避税地手段综合起来使用。二、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1.背景A.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支付利息时,跨国公司所在国对境外贷款者的利息收入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B.境外贷款者可能会提高利息转嫁税收负担。一、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一)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1.纳税情况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要直接面临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二是股息从海外公司汇回母公司,还要缴纳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这也是一笔不可忽视的税收负担。(二)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1.纳税情况若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时应交哪些税?利息预提税所得税如果有税收协定,将会降低税负。(三)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1.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四)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避税安排。例6.p139(如图:107)第三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一、问题的严重性(一)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二)外资对我国经济的贡献(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1988-199335%-45%199463%1995-199970%200542.57%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避税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即“逆向避税”。三、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原因:(一)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二)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九十年代我国人民币贬值(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国不没有税收饶让的规定(四)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胜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五)国外关联企业存在亏损的前提下,转让定价不会导致总体税负的增加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一)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1.商品购销:高进低出2.提供劳务:境内无偿提供劳务,境外人为抬高3.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时,采取高利率,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4.提供设备: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二)资本弱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有些年份股本金到位率只有67%避税原理:股本不能打入成本,而贷款利息可以打入成本(三)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五)避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事,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本文标题: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33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