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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税率的纳税筹划•第三节收入的纳税筹划•第四节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第五节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单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是:•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收入总额•(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三)扣除范围和标准•1.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扣除项目的标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5)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6)汇兑损失。•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生度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1)租赁费。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2)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6)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亏损弥补•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五、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对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六、应纳税额的计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七、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点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八、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九、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二)纳税期限•(三)纳税申报第二节税率的纳税筹划•一、法律规定•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20%。第二节税率的纳税筹划•二、筹划思路对企业来说,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小型企业应对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如果降低较少部分利润可以获得较多的所得税降低额,则应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微利企业标准之内,争取适用20%的低税率。此外,应尽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享受70%投资款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第三节收入的纳税筹划•对收入的所得税筹划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时间和方式、计量方法、收入类型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分期确认收入的纳税筹划•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明确指出,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三节收入的纳税筹划•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节收入的纳税筹划•2.纳税筹划思路•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例如: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付款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的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由于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易方式,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第三节收入的纳税筹划•二、折扣方式不同对企业收
本文标题: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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