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3章消费税3.1消费税概述3.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3.3税目和税率3.4计税依据的确定3.5应纳税额的计算3.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3.7征收管理3.1消费税概述•3.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它和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新中国建立初期征收的货物税、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以及1983年至1993年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其中一部分具有消费税的性质,只是一直没有单独设立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3.1.2消费税的特点•目前世界各国开征的消费税都是兼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一种商品劳务税。与此相适应,现代消费税一般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消费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即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同时,对选定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和控制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实行较重的税负。•2.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的消费量一般都比较大、使用面广,其税源充足。另外,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有些本身就是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产品,因此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3.消费税具有征税项目的选择性•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选择了包括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消费的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4.消费税具有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选择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税源比较集中,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3.1.3消费税的作用•1.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并且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就使消费税具有了一定的调节消费的作用。消费环节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选择的少数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或者是属于国家控制或限制的特殊商品。对这些产品的范围国家还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对之进行调整,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调节意图。由于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进而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通过一定时期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等的调整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引导消费的方向和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对生产结构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可以引导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消费税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经营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实现国家的消费政策。•2.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由于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而此前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产品税,其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酒、石化、化工等几类产品上,税率高且档次多,组织收入的作用强。税制改革后许多高税率产品改征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中性税种,只设一档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税负减少很多,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确保税制改革尽量不减少财政收入,同时又不削弱税收对某些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就需要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开征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它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消费税的税源广泛,平均税率比较高,以及以流转全额为计税依据,与企业的经营成本无关等原因,使得消费税可以稳定、及时、足额聚集财政资金。•3.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在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客观上还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收上除了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缓解收入差距外,还可以通过消费税来加以调节。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受多种因素制约,紧靠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完全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目标。通过对某些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达到调节高收入者的高消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目的。3.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3.2.1征收范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即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消费税。通过选择征收范围,消费税可以充分表现出其较强的灵活性和导向作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消费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计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并不多,概括起来可以归为以下五类:•一、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资源缓慢的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四、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2.2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除外)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4.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3.3税目和税率•3.3.1税目•消费税税目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来加以确定的。•消费税条例规定,征收消费税的税目有14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背景知识】消费税的沿革•3.3.1税率•由于消费税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作为税收制度组成要素的基本要素和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可以较好地消费税的政策精神。消费税税率的制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二是选择合理的税率形式。•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水平。我国流转税的税制结构是增值税与消费税相互配合,一方面发挥增值税对货物的普遍调节作用,一方面发挥消费税对特殊消费品的特殊调节作用。消费税通过对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水平以及同一税目下的不同应税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水平,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如对既限制生产又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从高设计税率;对只限制消费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车轮胎),从低设计税率。同时,消费税还会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适时作出调整。•选择不同的税率形式。消费税的税率形式一般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选用何种税率形式,要依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税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关系较为平衡、价格差异较小的应税消费品,采用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其中卷烟、白酒两种应税消费品,既适用比例税率,又适用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共设计14档税率(税额),比例税率为12档,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5%。定额税率为8档,最低单位税额为0.003元,最高单位税额为250元。3.4计税依据的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角度考虑,分别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法。•3.4.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计税依据•3.4.1.1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消费税对雪茄烟、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实行比例税率,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交叉征收,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还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一致的,即两税的税基是一致的,都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3.4.1.2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其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其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2.含税
本文标题:第三章-消费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38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