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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的所得额*税率【例题-计算题6-17】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状况良好,经核实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解析】该企业核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60×25%=15(万元)(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例题-计算题6-18】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产品销售收入56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6万元;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2.4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6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25万元。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多少?【解析】应纳税的所得额=560-400+80-66+6-32.4-86-20+10-25=26.6(万元)应纳税额=26.6×25%=6.65(万元)(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如果有捐赠计算的步骤,肯定要先算会计利润,看题目要求,很可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公式计算所得额和所得税。但是如果没有捐赠限额计算问题,要看题目的要求,有可能不算会计利润,而用“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的公式计算所得额和所得税。具体一定要看题目给的条件和步骤要求。【例题-计算题6-19】某居民企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2)销售成本110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4)销售税金l60万元(含增值税l20万元)。(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万元)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例题-计算题6-20】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3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7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招待费、三新费用的纳税调整额合计数(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解析】(1)该企业的账面利润=2000+10+1.7+60+10+2-1000-500-300-50-40=193.7(万元)(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3)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4)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三新费用加扣所得70×50%=35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35=34.95万元(5)该企业捐赠限额=193.7×12%=23.21(万元)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2万元(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34.95+12=337.15(万元)(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37.15×25%=84.29(万元)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境内投资所得主要是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锐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述公式(l)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即联营企业计算纳税时实际运用的税率。上述公式(2)中所指税收扣除抵免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缴税额。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例题-计算题6-21】某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同期从设在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15%)分回利润85万元。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解析】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85÷(1-15%)×(25%-15%)=1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500×25%+10=135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的补税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是指国家对企业来自境外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税额扣除,是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保证对同一笔所得只征一次税;能比较彻底地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平衡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投资所得的税负,有利于国际投资;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经济利益。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提醒您注意:第一,公式中的所得额总额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第二,该抵免限额公式可以简化,简化结果: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我国法定的税率(25%)【例题-单选题6-8】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5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3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A.42.5万元B.62.5万元C.37.5万元D.32.5万元【答案】C【解析】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350+100)×25%=112.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350+100)×25%×100÷(350+100)=25(万元),境外实纳税额30万元,只能扣除25万元。境内已预缴50万元,则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112.5-25-50=37.5(万元)。【例题-计算题6-22】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甲、乙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国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乙国税率为35%。假设该企业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10万元和10.5万元的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解答】(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甲、乙两国的扣除限额:甲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乙国扣除限额=45×[30÷(l00+50+30)=7.5(万元)在甲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在乙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不能扣除。(3)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额=45-12.5-7.5=25(万元)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标题: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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