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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第三节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第五节税收优惠和申报缴纳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及特点•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征收关税提高了进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客观上限制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故又称关税壁垒。货物与物品关境与国境关税的特点•我国关税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税率设置的复式性(三)纳税环节的一次性(四)征收管理的权威性(五)税收政策的涉外性二、关税的作用1.筹集国家财政资金尽管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来看,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并呈下降趋势,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进出口依赖性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2.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关税是国家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和减免关税,可以影响国内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规模。3.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征税权本身就是一国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调节进出口贸易。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提高进口税率。不能生产的,又急需的,降低进口关税。调整贸易差额。顺差,降低进口关税;逆差,提高进口关税。调节国民收入。对高档消费品提高进口关税率。关税的作用积极作用19世纪,关税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现在:发达国家占2-3%,发展中国家占13%,中国占7%。降低了社会福利。不适当关税保护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过高的关税成为走私的客观根源。消极作用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929-1933年,平均关税达50%以上,贸易额下降三分之二,贸易量下降三分之一。20世纪50-70年代,关税下降30%,贸易额年均增长10%以上,贸易量增长7%以上。结论:关税税率的高低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成反比。三、关税的分类(一)按货物的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指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2.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对从本国输往外国的货物和物品于出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3.过境关税。过境关税是指对进入本国港口停留转运他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问题: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哪个更重要?出口关税的重要性不如进口关税,其原因: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宪法已禁止征收出口关税,一般国家为了增加出口也尽量降低了出口税的征收。一些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出口关税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关税征集方便。(二)按征收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性关税1.保护性关税。保护性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性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方面,一般设置较高的税率。2.财政性关税。财政性关税是指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三)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关税可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1.加重关税。加重关税是指对从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2.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而给予的优惠待遇。它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四)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动关税1.从价关税。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2.从量关税。3.复合关税。从价、从量两种税额之和4.选择性关税。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任选其一。5.滑动关税,或称滑准税,是指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该物品价格在国内市场保持稳定)。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1985年关税制度全面修改,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和1992年先后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关税政策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较高的进口关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高关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制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的急需品的进口——较低税率或免税。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贸易顺差过大时——减免关、缩小税贸易顺差。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关税的政策三、关税制度(一)纳税人1.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2.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二)课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三)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关税配额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2)税率水平与结构•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约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之后对关税总水平进行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5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由于涉及的降税商品范围和税率降幅较小,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09年的关税总水平与2008年相同,仍为9.8%。•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的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一般鼓励商品出口,对大多数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因此,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竟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等征收出口关税。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3、特别关税: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①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②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③反补贴关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励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④保障性关税,是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国内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危险或损害时,按照WTO相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国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其中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这是差别关税的一种重要形式。--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同时具备):(1)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正常价格(正常价值的价格)的含义: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举例:贸易摩擦。。。中美(2)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我国奶粉的进口影响到我国的奶粉价格不是倾销的结果,而是质量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倾销与反倾销指控--征收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征收的目的: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和工业----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调查启动开始后满60天才可以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退还)B、要求进口商自裁定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可退还)(2)最终反倾销措施在全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反倾销税的征收与价格承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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