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法[2004]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行,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以来,我部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等有关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劳动保障规范性性文件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纳入国务院审改办清理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45项的处理结果为:国务院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9项(以国务院下发文件为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分别确定保留了涉及劳动保障的9项行政许可、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务院对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的保留、取消、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保证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工作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凡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在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公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停止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3项劳动保障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准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4项劳动保障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我部将尽快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二、加强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主要有: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制定听证规则,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和监督办法,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三、强化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等。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重大的行政行为,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因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依法纠正不当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被许可人、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法制司书面报告。附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目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附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4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5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劳动保障部6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劳动保障部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2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劳动保障部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4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5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6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7发行社会保障卡注册劳动保障部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3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2、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5、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认定附件4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2、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附件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设立的审批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3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4技工学校招生全国性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劳培字[1990]13号)5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6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审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7企业缩短工时审批《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66号)8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9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10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11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号)12重点技工学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审批《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附件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1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6.2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1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6]266号)2工伤护理等级鉴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6]266号)3非因工伤残或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6]266号)4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28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