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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税收征收管理(一)知识目标•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了解税款征收制度及征收方式;•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熟悉税务代理的概念、原则、业务范围及具体实施过程;•了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管辖及程序。(二)技能目标能够遵照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合理实施税务代理业务;正确区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需要进行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二)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三)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收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广义的账簿、凭证管理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保管,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及发票管理。(一)账簿、凭证的设置(二)账簿、凭证的保管(三)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四)发票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的概念发票的种类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发票的保管•发票管理:第三节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法向国家组织税款入库的一系列制度、工作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一、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纳主体制度ﻼ《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ﻼ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税务机关还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三)税收减免制度•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ﻼ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ﻼ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ﻼ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ﻼ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ﻼ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四)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五)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六)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ﻼ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ﻼ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八)欠税清缴制度•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ﻼ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ﻼ限期缴税时限ﻼ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九)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可能出现多征、少征、错征等情形,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是对这些情形的补救制度。ﻼ税款的退还ﻼ税款的追征(十)税款入库制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二、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查账征收(二)查验征收(三)查定征收(四)定期定额征收(五)委托代征(六)其他方式第四节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税务检查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ﻼ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ﻼ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ﻼ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ﻼ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ﻼ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ﻼ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一)重点检查(二)分类计划检查(三)临时检查(四)专项检查(五)集中检查三、税务检查的方法(一)顺查法与逆查法(二)全查法与抽查法(三)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四)控制计算法与比较分析法(五)审阅法(六)盘存法(七)观察法(八)外调法(九)核对法(十)交叉稽核法第五节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凡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税收征管法》基本规定的处罚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的处罚三、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四、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抗税的法律责任六、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七、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八、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九、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高、较规范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正式诞生。一、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是以税收业务知识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行业,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了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二)税务代理的原则•自愿有偿原则•依法代理原则•独立、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二、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具体实施税务代理业务时,应当首先确定税务代理关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税务代理职责,并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待税务代理事项完成后,或出现法定终止事由时,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二)税务代理业务的执行•委派税务代理业务•拟定税务代理计划•编制税务代理报告•编制、保存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七节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税务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的税务行政诉讼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发展起来的。一、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严肃税收法纪,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一种行政审查活动。(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税收征收管理《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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