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十章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第十章税收征管制度第一节税收征管制度概述第二节税务登记制度第三节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第四节发票管理制度第五节纳税申报制度第六节税款征税制度第七节税务检查第一节税收征管制度概述一、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制度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是保障征纳双方义务、权利履行与实现的措施和办法。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沿革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一直沿用税务专管员“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各环节统管,上门收税”的模式。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沿革1989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全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将“一员到户,征、管、查一人负责”的征管形式,改为“实行税款征税、纳税检查相分离或者征收管理与纳税检查分离的征管模式”。到1992年,已经形成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者征管、检查两分离的新征管模式。1994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实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三、税收征管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正,于5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颁发。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具体的税收征管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涉税部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司法解释。四、税收征管制度的内容1、税务登记制度2、账簿凭证管理制度3、发票管理制度4、纳税申报制度5、税款征税制度——征——征收管理的关键6、税务检查制度——查——征收管理的后期监督管——征收管理的前期基础第二节税务登记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概述1、概念:税务登记(纳税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2、作用:通过税务登记,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确定。(1)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2)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3)促进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开业登记(一)开业登记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从事非生产经营,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批准或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无须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开业登记的内容与程序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备齐有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帐号证明、企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2、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由纳税人填写。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核发税务登记证。(三)纳税人识别号管理1、纳税人识别号的组成(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2)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的纳税人识别号:公安部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3)外国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国别码+护照号码。(1)未能提供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换发登记证件;(2)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但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2、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的管理(3)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其代码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九位不变。三、变更登记(一)变更登记的内容和程序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2、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自领表7日内,应填写完毕并送交税务机关审核。3、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归入纳税人档案,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重新核发。(二)停业、复业登记1、停业登记。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填写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及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2、复业登记。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日前,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恢复对报停项目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三)验证与换证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验审和更换制度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四、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失踪纳税人处理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且查无下落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的使用,同时打印出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2、纳税人失踪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失踪纳税人的处理,可以避免这类纳税人套取发票,虚开、代开、买卖发票以至偷税、骗税。第三节账簿、凭证管理制度一、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作用1、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可以把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按经济性质进行分类和汇总,为正确计算费用、成本、收入、成果,加强经营管理提供系统、完善的核算资料。2、根据账簿所提供的核算资料,可以加强日常监督和税务检查。二、账簿、凭证管理的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具体范围: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之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2、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业户。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要求凡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记账簿,凭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强化查账征收。三、账簿、凭证管理的内容(一)制度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二)账簿管理税务机关对账簿的管理与会计法对账簿的管理原则相一致,同时突出“以管税为目的的管账”的特点。要求纳税人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三)凭证管理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或者中外两种文字记载。纳税人使用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即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和填制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四)账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永久保管;2、定期保管;3年、5年、15年、25年。3、保管期限不明确的,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10年。第四节发票管理制度1、发票管理的概念发票是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开给付款方的一种商事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发票管理的概念和作用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制、使用、保管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发票管理的作用(1)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及商品流转和财务收支状况,控制税源;(2)强化财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抑制非法收入;(3)防止偷税漏税,保证财政收入。二、发票管理的类型及管理体制(一)发票的分类1、按用票者的经济性质国有企业发票集体企业发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发票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发票2、按用票者所属行业分类工业类发票商业类发票服务业类发票运输业类发票建筑业发票3、按发票反映的业务范围内容分类增值税专业发票普通发票4、按发票填用额度分类定额发票:票面印明固定额度非定额发票:使用人自行填开限额发票:票面金额有所限制(二)发票管理体制1、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理权限:(1)确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2)统一印制增值税专业发票;(3)指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制发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4)制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5)批准专业发票;进行不定期换版,确定跨省开具发票;(6)解释《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省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权限:(1)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和核发发票准印证;制定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制定“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办法;工本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2)制定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办法;(3)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是否可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4)批准本省范围内使用的专用发票。3、市、县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权限:(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2)确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式样;(3)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发票换票证;(4)行使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发票的印制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四、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有资格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五、发票使用(一)发票使用的原则1、属地使用原则。发票必须在监制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印制、领购和使用。目的便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领购和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2、独立使用原则。谁领购的发票谁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3、按规定范围使用原则。不得跨业或超越职权范围填开使用发票或转用收款收据。(二)发票的开具填开发票就是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经济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按规定和需要,在发票上具体填写说明的活动。这一活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三)发票的取得《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本文标题:第十章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45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