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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继续第四章关税与船舶吨税法周一班未讲返回继续本章内容第一节关税的基本要素第二节关税的计算第三节关税的申报与缴纳第四节船舶吨税返回继续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关税的基本征税原理,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会适用税率,并能够计算关税的应纳税额。掌握船舶吨税的概念及其计算缴纳。教学重点:关税的征收管理与保税制度、关税的适用税率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船舶吨税的概念及其计算缴纳。教学难点: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返回继续第一节关税的基本要素一、关税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就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法是调整关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境=国境(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关境<国境(在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时,如我国香港、澳门)关境>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时,如欧洲联盟)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国境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关境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两者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返回继续(二)关税的特点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关税是按全国统一的税则征收,一次性征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则征收关税后,货物就可以在整个关境范围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2、征收上的过“关”性凡进出关境的货物才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以是否通关为标准。3、税率上的复式性我国关税最新税则采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4、征管上的权威性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关税,在征管上具有权威性。返回继续(三)关税的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按征收对象划分(1)进口税;(2)出口税;(3)过境税(通过税)。按征收目的划分(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2)保护关税(特别关税)(3)混合关税(收入于保护并重)按计征方式划分(1)从量关税;(2)从价关税;(3)复合关税;(4)滑动关税(滑准税)。按税率制定划分(1)自主关税(国定关税);(2)协定关税。(双边、多边、片面)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1)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2)差价税;(3)特惠税;(4)普遍优惠制(普惠制)二、征税对象返回继续二、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物品两类。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征税对象和进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三、纳税人返回继续三、纳税人关税的纳税人分两大类:(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即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2)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具体界定: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1)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4)对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四、税率返回继续四、税率(一)进出口税则1、进出口税则的概念进出口税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分别制订税率而形成的税目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两项主要内容。商品分类目录是把成千上万种不同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征分门别类,顺序排列而形成的商品名目。除此之外,通常还包括实施细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四、税率进出口税则税率税率的运用原产地规则返回继续2、我国现行税则包括的内容目前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大多数国家海关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依不同商品名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所列税率计征税款。因此,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征收关税的一项主要法律依据。3、HS及税则商品分类目录(1)《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HS是《HS公约》的附件,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返回继续(2)商品分类目录(分有21类)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像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返回继续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装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视、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二十一,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返回继续(二)税率我国现行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类。1、进口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五栏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具体运用如下:返回继续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应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确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配额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配额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如:我国现行税则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进口货物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优惠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周六班未讲返回继续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对绝大多数产品不征出口关税,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税率在20%~40%左右,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另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保障性关税等。返回继续(1)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面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对违反与我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或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其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制委员会决定并公布。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返回继续(2)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补贴。注意需要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初裁确定,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例:捷安特自行车出口到法国,但法国政府认为自行车的售价比他们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低很多,就说这是一种倾销,所以就征了很高的反倾销关税例:按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只要出口1美元的出口额,国家就要给这个出口企业几美分的补贴,但进口国就认为这样不合理,就要征反补贴关税,把这部分由于补贴降下来的成本再提上去,以保护本国利益。返回继续(3)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对外贸易合作部建议和公布,税则委决定)第一,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定率征税。第二,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第三,特别关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第四,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方面:返回继续(三)税率的运用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4、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上述1~3项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5、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返回继续(四)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有利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际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者制造”、生产或者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性加工
本文标题:第四章关税与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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