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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表号:GL001局年()字第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申请单位:年月日填表说明1、“纳税单位全称”工商企业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2、“纳税单位负责人”填写纳税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如厂长、总经理、经理等。3、“营业执照号码”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号码;开业时间填写取得营业执照时间。4、“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填纳税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和兼营业务,或纳税单位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以及自产自销、代销等经营方式。5、“企业认定部门”填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部门。(不需认定的可不填)6、“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填写申请减免税时已按期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以及应交未交税款的税额。7、“申请减免税”填写企业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减免税期限,预计免税的数额。8、“附送资料”应包括: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待业人员名单;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基本情况表、医院证明;属“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应报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事业单位申请减免税,必须附送经营情况表和有关成本资料、其他资料等。(不需填写的可不填)9、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0、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写或复印。全称经济类型地址主管部门纳税单位负责人电话开业时间营业执照号码所属行业税务登记时间税务登记证号码计算机代码企业认证部门企业认证时间企业认证书号码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现有职工人数安置待业人员人数比例(%)安置富余人员人安置农转非人员人劳服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其中安置待业知青人安置“两劳”释放人员人申请减免税、免税的理由我们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减免税的附送资料,均如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企业及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纳税单位公章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附送资料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受理人员审查意见年月日税务所审查意见主管业务科审查意见年月日区、县、分局审核意见年月日(局章)年月日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意见年月日(局章)年月日附件2房产税扣除计除税房值审核情况表(表6-1)税务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其中:申请政策减免税的房产原值(评估值)项目用途原产原值(评估值)税率应税房产原值(评估值)(1)(2)生产经营用房生活办公用房出租用房合计年应纳税额申请减免税额实际应纳税额己纳税额应补(退)税额附有关证明材料份区县局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市局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属政策规定免税且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均应按表列项目需要填报.2、房产原值(评估值)系指申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办公、出租房产的原值(评估值)。3、申请政策减免的房产原值(评估值)系指政策规定免税但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房产原值(评估值)。其中包括以上2类:(1)、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原有生产性房产;(2)、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请按对应栏次分别填写。4、本表与《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律钢笔填写,所附证明材料均需报送原件。5、本表与《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均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自留一份,送交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市局审批备案一份,退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补充填表说明:1、“税务计算机代码”栏由纳税人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纳税人编定的号码填写。2、房产评估值系指由国家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房产原值。同一房产既有房产原值,又有房产评估值的,请填写房产评估值。同一单位既有房产原值,又有评估值的应填写房产原值和评估值的总和。按对应栏次分别填写。3、“税率”栏按照1、2%填写。4、“年应纳税额”栏=“房产原值(评估值)”栏×70%×1、2%5、“申请减免税额”栏=[(1)十(2)]×70%×1、2%6、“实际应纳税额”栏=“年应纳税额”栏-“申请减免税额”栏7、“已纳税额”栏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已缴纳入库的税额填写。8、“应补(退)税额”栏=“实际应纳税额”栏-“已纳税额”栏9、“附有关证明材料”栏按纳税人实际提供的证明材料份数填写。10、“区县局审核意见”栏由区县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局章。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面积审核情况表(表6-2)税务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其中:申请政策减免税的土地面积项目用途占地面积土地等级税额应税土地面积12345生产经营用地………………生活办公用地………………………………………………………………出租土地………………………………合计……年应纳税额申请减免税额实际应纳税额己纳税额应补(退)税额附有关证明材料份区县局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市局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属政策规定免税且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填报。2、占地面积系指申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办公、出租土地的面积,不包括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即可免税的土地(如申报单位自办的托幼、学校、医院等用地)的面积。3、申请政策减免的土地面积系指政策规定免税但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面积。其中包括以下5类:(1)、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2)、企业关闭、撤销后未作他用的占地:(3)、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地;(5)、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请按对应栏次分别填写。4、本表与《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所附证明材料均需报送原件。5、本表与《纳税单位减免、免税申请书》均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自留一份,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市局审批备案一份,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关于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几点意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柴俊彝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稳定安定,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京发[1997]7号文件,并于去年5月,召开了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大会,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精神,并安排布置了全市土地大清查。通过清查,了解了情况,摸清了底数,基本掌握了非农建设用地现状。一、有关我市土地管理的几个主要问题几年来,全市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耕地锐减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比较严重,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据1993年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全市土地面积1、64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62%;平原面积仅占38%。在全市土地总面积中,已经利用的土地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9%;未利用土地面积0、22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1%。在未利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垦殖的宜农荒地仅有20万亩左右,仅占未利用土地的6、2%。(二)耕地数量锐减。据统计,1952年全市共有耕地面积911、9万亩,到1982年减少到726万亩,三十年减少耕地面积185、9万亩,平均每年减少6、2万亩;到1992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仅有612万亩,十一年减少耕地面积11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36万亩;到1997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为518万亩,五年减少耕地面积9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8、8万亩。目前,北京市现有人口约1200万,人均耕地仅有0、43亩,略高于上海市,居全国倒数第二位,也低于联合国规定的人均耕地0、795亩的警戒线。(三)、违法用地情况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要求,对我市1991年至1996年底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了大清查,六年中非农建设用地共56、1万亩,其中:耕地34、48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的61%。在56、1万亩非农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18、7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总量的33、3%。其中:耕地10、69万亩,占违法用地面积的57、2%。违法用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用地。全市未经批准用地14、64万亩,占违法用地的78、3%。其中:耕地8、48万亩,占未经批准用地的57、9%。二是违法批地。全市违法批地(主要是越权批地和化整为零批地)4、07万亩,占违法用地的21、76%。其中:耕地221万亩,占非法批地的54、3%。从违法用地情况分析,数量较多、面积较大,已对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构成一定影响。因此,按照中发[1997]11号和中办发[199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用地,市政府制定了京政发[1997]12号文件和京政会[1998]30号会议纪要,依法加快对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二、为依法、积极、妥善、及时处理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就有关具体处理和补办手续问题讲几点意见。(一)、建立处理违法用地组织机构根据市政府京政会(98)30号会议纪要精神,由市计委、市建委(开发办)、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主要负责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违法用地材料的审核确认、违法用地处理、转办及报批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组成精干、高效的办事班子,以确保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开展。联合办公室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7]12号文件规定:市计委负责立项方面的问题;建委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和资质方面的问题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定点的问题房地(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出让、安置补偿等用地方面的问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费方面的问题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责任人处理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工作依法、快速、认真、有序进行。(二)、处理违法用地工作分工及程序第一,凡属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渡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等公益、公共事业等违法用地项目,均由市有关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以上违法项目的处理和补办手续,首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违法用地单位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文件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征地和安置补偿等材料及图件和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填报《北京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基本情况表》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违法项目分类,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统一研究确认,违法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地貌。第二,凡属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及废弃物等违法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在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超出区县政府批准权限的违法用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将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开发公司、清理开发项目和清理闲置土地的部署办理。(三)、所需报送的主要材料和图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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